薛贻林、吴绍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9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军王周华邵波 
【审理法官】姚军王周华邵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薛贻林;吴绍亮;陈学林;徐芝虎 
【当事人】薛贻林吴绍亮陈学林徐芝虎 
【当事人-个人】薛贻林吴绍亮陈学林徐芝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薛贻林 
【被告】吴绍亮;陈学林;徐芝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薛贻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上诉人薛贻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49:55 
薛贻林、吴绍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1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贻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绍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龙。系被上诉人吴绍亮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芝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贻林因与被上诉人吴绍亮、陈学林、徐芝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薛贻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薛贻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上诉人薛贻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王周华
王学兵 孙宁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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