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博、王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王学兵 孙宁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辖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保滨周志杰赵蓉
【审理法官】葛保滨周志杰赵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汪博;王文利;孙畅
【当事人】汪博王文利孙畅
【当事人-个人】汪博王文利孙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博
【被告】王文利;孙畅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汪博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汪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汪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7:08:05
汪博、王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民辖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利。
原审被告:孙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博与被上诉人王文利、原审被告孙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4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博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汪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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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班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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