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楚醒与缪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1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文辉钱鹏瑛赵一平 
【审理法官】刘文辉钱鹏瑛赵一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楚醒;缪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曹楚醒缪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曹楚醒缪朋飞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楚醒;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缪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曹楚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0:49 
曹楚醒与缪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曹云金是谁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14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楚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朋飞。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楚醒因与被上诉人缪朋飞、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向上诉人曹楚醒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5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曹楚醒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曹楚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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