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泽慧、陈小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17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 
【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泽慧;陈小金;倪秋生;曹青平;曹如生 
【当事人】曹泽慧陈小金倪秋生曹青平曹如生 
【当事人-个人】曹云金是谁曹泽慧陈小金倪秋生曹青平曹如生 
【代理律师/律所】赵勇刚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刘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邓琼娥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勇刚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刘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邓琼娥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勇刚刘艳邓琼娥 
【代理律所】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泽慧 
【被告】陈小金;倪秋生;曹青平;曹如生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误工费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划分的责任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误工费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划分的责任是否恰当。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误工费是否正确的问题。  曹泽慧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误工费与事实不符。经查,曹泽慧已年逾66周岁,虽上诉主张其在建筑工地上务工,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从事该行业的工作年限及收入状况,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曹泽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误工费并无不当。曹泽慧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划分的责任是否恰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
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倪秋生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曹泽慧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双方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太小,一审判决认定倪秋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曹泽慧自负30%的责任并无不当。曹泽慧关于一审认定其自负责任不当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泽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上诉人曹泽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6 04:35:59 
曹泽慧、陈小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泽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刚,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琼娥,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青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如生。
     上诉人曹泽慧因与被上诉人陈小金、倪秋生、曹青平、曹如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泽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不支持误工费不符合客观事实;2、一审判决其承担30%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陈小金、曹青平、曹如生均辩称,一审认定护理费不当,因为曹泽慧受伤后可以随意走动。
     倪秋生辩称:1、曹泽慧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曹泽慧诉请的误工费依法应当予以驳回;2、曹泽慧因自己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受伤,存在过错,并且在受伤后处理不当造成损失扩大,依法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3、曹泽慧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4、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明显偏高,其没有异议,并非就是理所当然,只是出于对曹泽慧的同情和人道主义精神,愿意承担,不作计较。
     曹泽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小金、倪秋生、曹青平、曹如生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62641.2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倪秋生在衡南县××镇××村××组××层××米高左右的房屋,陈小金在耒阳市××镇从事房地产开发,因双方系亲戚关系,倪秋生便把建房事项委托陈小金负责。曹青平系陈小金工程项目上的包工头,陈小金便委托曹青平叫人砌砖,曹青平与曹如生系兄弟,曹青平便告知曹如生,陈小金便将倪秋生建房砌砖的工作以每砌一块砖支付0.28元工钱的价格与曹如生结算工钱。曹如生以每一个工日150元的价格与包括曹泽慧在内的民工结算工钱。曹如生叫曹兵生来做事,曹兵生叫上曹泽慧一同到工地做事,曹泽慧在工地上负责把砖抛到架板上。2019年5月16日11时许,曹泽慧在抛砖过程中,被从3米左右高的架板上掉落的砖块砸伤右脚。曹泽慧受伤后,曹如生买来红花油给曹泽慧并进行询问,曹泽慧感觉受伤不严重当即没有去医院,中午吃饭和傍晚休工,仍照样自己骑摩托车来往。2019年5月17日,曹泽慧到耒阳市××镇卫生院进行就医检查用去放射费70元,2019年5月21日,曹青平陪曹泽慧到新市镇卫生院办理住院手续,并缴纳医疗费1100元。22日,曹泽慧在未告知其他人的情况下,办理出院手续并出院。用去医疗费455.36元,余款644.64元曹泽慧从新市镇卫生院退走。2019年5月24日,曹泽慧又到新市镇卫生院进行,用去医疗费90.53元。5
月25日至6月19日,曹泽慧在新市镇卫生院住院26天,用去医疗费2701.3元。出院后,曹泽慧于2019年6月24日、7月4日、8月13日在新市镇卫生院门诊分别用去医疗费186.19元、301.43元、217.35元。之后,曹泽慧于2019年8月23日、9月25日、10月29日、12月9日、2020年1月6日在耒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分别用去医疗费850.91元、885.45元、1025.19元、1124.84元、1701.31元,总计用去医疗费9609.95元,其中住院医疗费3156.75元,门诊医疗费6453.2元,出院后门诊医疗费6292.67元。2020年1月9日,曹泽慧委托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该所出具的结论为:曹泽慧所受损伤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用去鉴定费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