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疆、陈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5 
【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9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玲玲卞新春王国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疆;陈红;陈徽;詹春恩;陈英 
【当事人】陈疆陈红陈徽詹春恩陈英 
何琳 陈坤【当事人-个人】陈疆陈红陈徽詹春恩陈英 
【代理律师/律所】李惊惊北京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惊惊北京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惊惊刘洪庆 
【代理律所】北京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疆;陈红;陈徽 
【被告】詹春恩;陈英 
【本院观点】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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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9 03:47:52 
陈疆、陈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民终29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惊惊,北京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春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疆、陈红、陈徽因与被上诉人詹春恩、原审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另,因陈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陈英、陈疆、陈红、陈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杜玲玲
审 判 员 卞新春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锦
书 记 员 杨 燕
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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