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霖寻衅滋事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639号)
【主题分类】公安 何琳 陈坤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639号
【处罚日期】2021.07.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陈建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7:3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建霖在莲都区某酒吧舞池上跳舞,无故去用身体去蹭李某,后陈建霖用手往李某的右眼处打了一拳,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未达到轻微伤。沈某在拉架的过程中,陈建霖和王某随意用手击打沈某,并用脚踢沈某,经鉴定,沈某的伤势为轻微伤。陈建霖于2021年7月4日被我局民警查获。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陈建霖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情节较重。经查证,陈建霖属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建霖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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