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敏、陈春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4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50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冰羚 
【审理法官】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小敏;陈春灵;饶彩红;高子云;张文峰;朱艳梅 
【当事人】张小敏陈春灵饶彩红高子云张文峰朱艳梅 
【当事人-个人】张小敏陈春灵饶彩红高子云张文峰朱艳梅 
【代理律师/律所】曾冰洁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冰洁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琳 陈坤曾冰洁 
【代理律所】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小敏 
【被告】陈春灵;饶彩红;高子云;张文峰;朱艳梅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小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14:31 
张小敏、陈春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50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冰洁,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彩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冰洁,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子云。
     原审被告:张文峰。
     原审被告:朱艳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小敏因与被上诉人陈春灵、饶彩红、原审被告高子云、张文峰、朱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小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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