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辉、易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9 
【案件字号】何琳 陈坤(2021)赣03民终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红建刘敏尹淑艳 
【审理法官】黄红建刘敏尹淑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辉;易静;彭艺 
【当事人】何辉易静彭艺 
【当事人-个人】何辉易静彭艺 
【代理律师/律所】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文珊珊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文珊珊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晏计生文珊珊 
【代理律所】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辉;易静 
【被告】彭艺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9元和上诉人易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16:56 
何辉、易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3民终1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珊,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辉因与上诉人易静、被上诉人彭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9元和上诉人易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黄红建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尹淑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志英
书 记 员 李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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