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凤竹、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2)苏08民终11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然张兆宇王琳琳
【审理法官】丁然张兆宇王琳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凤竹;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王慧
【当事人】杜凤竹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王慧
【当事人-个人】朱彩灵杜凤竹王慧
【当事人-公司】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凤竹
【被告】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王慧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凤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杜凤竹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14:50
杜凤竹、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终11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凤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阳光现代城一号楼302。
经营者:王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凤竹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区水灵灵流行舞蹈培训中心、王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7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8日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凤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凤竹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丁 然
审 判 员 张兆宇
审 判 员 王琳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平平
书 记 员 朱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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