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朱志祥、何子军与被上诉人刘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9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佑贤魏霞张彩莲 
【审理法官】冯佑贤魏霞张彩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朱志祥;何子军;刘亚 
【当事人】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朱志祥何子军刘亚 
【当事人-个人】朱志祥何子军刘亚 
【当事人-公司】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朱志祥;何子军 
【被告】刘亚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退股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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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退股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的问题。经审理查明,涉案的自然人罗国宏、郭浩、与朱志祥、何子军之间至始是以合伙的形式在经营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只有部分的合伙人或案外人注册为该公司的股东,故合伙关系的存续与否并不适用公司法的调整,故上诉人认为涉案《退股协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上诉人朱志祥、何子军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33:5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1月19日,何子军、罗国宏(靖边方圆门窗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刘亚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息清偿至2016年7月5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2、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借条》上有何子军、罗国宏、靖边方圆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刘亚借款的表述,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罗国宏与三被告签订的《退股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朱志祥、何子军、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系本案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主体,且何子军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其与罗国宏向原告刘亚借款10万元用于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因此,不能以借款条据的内容确定本案的还款义务主体,而应当以《退股协议》载明的内容以及实际借款人确定本案的还款义务主体,本案实际还款义务主体应为被告朱志祥、何子军、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综上,原告刘亚与被告何子军、朱志祥、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款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朱志祥、何子军、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志祥辩解其不承担责任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朱志祥、何子军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告朱志祥、何子军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三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陕0824民初709号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不能以《退股协议》里的还款义务主体确定还款主体,因为该份《退股协议》系无效协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户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综上,被上诉人方圆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上述规定,方圆公司对内对外处理事务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而在2018年5月7日,罗国宏、郭浩退股时约定所有涉及其二人借款本息都由方圆公司和朱志祥一事时,方圆公司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故所签订的《退股协议》严重侵害了方圆公司及股东朱志祥、何子军的权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上诉人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朱志祥、何子军与被上诉人刘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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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陕08民终9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杨桥畔镇中小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子军。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