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荣、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8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立娜辛吉雁吴浩松
【审理法官】马立娜辛吉雁吴浩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先荣;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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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先荣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
【当事人-个人】马先荣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先荣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先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马先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77.50元,由上诉人马先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22:17:57
马先荣、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民终8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先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714楼2-1号商服。
经营者:姜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先荣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大呲花烤肉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月20日,马先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先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先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77.50元,由上诉人马先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马立娜审判员辛吉雁审判员吴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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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姜珊书记员吴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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