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21年 第1期
温晓梅 李忠汉
江歌案详细过程(郑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凸现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共同催生了网络体性事件,网络体性事件在起着“安全阀”作用的同时却又威胁着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对新时期政府的维稳工作也提出了一大难题。网络体性事件具有着不同于现实体
性事件的特征,同时呈现出“刺激性事件产生—网络围观—事件发酵—公权力机关介
入—事件平息”的演化逻辑,其中偶有回复现象。因此,为了预防和抑制网络体性
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需要结合各环节多方发力:提升网民媒介素养、健全法律法规、建立预警机制和转变维稳方式等。
关键词:网络体性事件;演化逻辑;治理
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994(2020)01-0086-07
DOI:10.13410/jki.ypcscpc.2021.01.011
随着互联网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我国网民数量迅速增加,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45次互联网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①网络赋权环境下的网民体进行维权和发声的场域由线下逐渐转移到了线上,其所反映出来的社会矛盾更是呈现“井喷”之势,进而形成“一呼百万应”的网民围观态势,网络舆论瞬间聚集发酵,最终演化成了网络体性事件。网络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新时期的危机形态,蕴含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为我国政府维稳工作也提出了巨大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起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②因此,我们亟需对以网络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治理之道,这对于维持国家长治久安和互联网空间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体性事件的内涵解析
网络体性事件是一个本土概念,它生发于中国特定阶段的网络发展环境之中,是学者
收稿日期:2020-11-30
作者简介:温晓梅,河南洛阳人,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改
革。李忠汉,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
基金项目: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地方政府公共冲突治理的有效性研究”(17CZZ016).
① CNNIC发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nic/gywm/ xwzx/rdxw/20172017_7057/202004/t20200427_70973.htm,2020-04-28.
②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01).
在对体性事件进行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因此,国外学术界尚未有与网络体性事件这一对象完全契合的研究成果,但是其关于一些相近概念的研究界定亦可对国内研究产生启发意义。较为典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冲突”,英国诺丁汉大学Athina karatzogianni 教授将网络冲突定义为“实体空间存在的冲突在网络上的集中体现”,他认为网络冲突是不同体在网络空间进行的一场较量,其核心是利益诉求的公开表达。a Peter Levine倾向于将网络冲突视为一种强大的民主资源,认为其有助于培养社会民众的公共精神和民主意识,这就体现了网络冲突的价值所在。b后来,美国曼纽尔·卡斯特教授对“网络集行为”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伴随着因特网技术的普及,人们会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在网络空间参与政治或社会运动。c西方关于“网络冲突”和“网络集行为”等概念的解析与中国语境下的网络体性事件存在一定联系,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如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提出的“体极化”效应也被广泛应
用于网络体性事件的分析当中。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网络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界定仍存有争议,表现为两大方向:“污名化”与去“污名化”。长期以来,由于体性事件更多被学界认定为一种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非正常事件,所以一些学者将网络体性事件视为“网络”与“体性事件”的简单组合,在这种思维定式下衍生出了一系列概念,其中“网络体性事件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事件”d最为典型。这一类学者通常将其看作是网络上有组织的、有蓄谋的破坏社会稳定秩序的不因素,相对应地认为政府应该予以严加管控。后来,随着对网络体性事件的认识逐步深入,部分学者开始发现其并不仅仅是我们固有思维中的体性事件在网络上的简单“镜像”,它具有网络所赋予的独特意义。通过对网络体性事件的再认识,一些学者开始对其进行去“污名化”的努力,以一种更加中性客观的态度定义它,较为一致的表达是“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民针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在网络环境中或受网络传播影响的体性努力”。e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识到对于网络体性事件必须要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反映真实现状的界定。在倾向上,笔者更认可第二种界定方式,并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延伸和具体化。结合当今网络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笔者为其下这样一个定义:网络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网民针对同一在网络上进行发声的刺激性事件进行围观和舆论表达,并为推动事件解决进程而作出共同努力的行为。
二、网络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突发性和规模性
由于网络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刺激性事件引起,刺激性事件的发生又具有偶然性,加之网民依托自媒体进行发声的可达性强,所以网络体性事件也就表现出突发性特征,在发生的时间上和严重程度上无法预测,这也体现了转型期社会矛盾经由网络爆发的不确定性。同时,网络体性事件又表现出规模性特征,我国网民体数量庞大,web3.0时代的到来使得
a Athina.Anonymity Democracy and Cyberspace[J].Social Research,Vol.69, Nov.1,Spring 2002.
b Peter Levine.Civic Renewal and the Commons of Cyberspace[J].National Civic Review,Vol.90,Fall 2001.
c (美)曼纽尔·卡斯特著网络星河[M].郑波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50。
d 揭萍.网络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09)。
e Robert E.Park.The Immigrant Press and Its Control[C].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2011.
信息的交互性更强,搜索引擎和客户端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用户实时推送各类热点事件,进而引起众多网民的围观,网民通过点赞、转发和评论会促使事态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化。如微博中关于2016年“留学生江歌被害案”这一话题的阅读量为8.4亿次,讨论次数也达到了26.4万,后续案件开庭更是引来了大量网民围观。可见,网络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规模性都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性
目前的网络体性事件多为现实诱致型,即由个人或者体在现实生活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利益受损行为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所引发,这些事件的最终指向也更多涉及“三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a网民则希望更有公信力的相关部门能够介入事件进行调查、伸张正义。近年来涉及网络监督的网络体性事件也频频出现,尤其是官员腐败或者执法不当行为更易引起网民愤慨,他们的诉求并非仅停留在道德审判上,而是寄希望于公权力机关最终的公正处置,一旦处理结果不满意就会再次对公权力机关形成舆论压力。再者,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利益严重受损而维权渠道不畅时也会选择网络作为“武器”,事件矛盾的特殊性会促使其演变为网络体性事件,此类事件中网民的一致诉求也是相关政府部门对利益侵害方进行处理,对利益受害者进行补偿。如“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中家长强烈要求朝阳区警方严肃调查红黄蓝幼儿园园长及相关教师并追究责任,希望将此纳入政府议程,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的教学秩序与安全。从上述层面来讲,公权力机关无论是事件指涉对象还是作为第三方的诉求对象,亦或是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秩序的提供者,都必须和有义务去介入到网络体性事件当中,去推动事件的解决进程。
(三)“记忆强化”的交替性
网络体性事件往往在短时间内会呈现较高的话题参与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其他事件的影响,原来的热点话题会暂时淡出网民视野。但由于事件本身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一段时间后此事件话题又会被再次推上各大客户端热搜。例如,“江歌案”从2016年发生至今仍未彻底得到平息,4月3日的一条标题为“刘鑫被江歌母亲起诉拒收起诉书”的微博再次成为热搜,引来了80多万网民的围观。这就体现了网络体性事件在长时期内并非单独连续存在,而总是与其他热点事件交替出现来不断强化网民记忆。另外,网络是有记忆的。每当同类事件出现时,自媒体通常会对以前的事件再次提及,即习惯以“继…之后再出现…”为表达范式来引起网民关注,网民亦会从记忆中提取相关事件信息进行讨论,尤其是针对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事件。同类事件会间歇性强化网民对网络体性事件本身的认识,进而容易形成一种“刻板印象”。如当政府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事件多次被曝光时,人们就会逐渐削弱对政府的信任感,在“官—民”二元对立的情境中更倾向于把矛头指向政府,政府就陷入了所谓的“塔西佗陷阱”。
(四)效应上的“双重性”
网络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新型危机形态,其中必然蕴藏着各种不因素,尤其是如果被境内外“三股势力”所利用则会有可能引起动乱。另外,由于网民的理性意识发展不足,对媒体信息的辨别能力较弱,所
以更容易被一些极端思想所影响,产生网络暴力和等非理性行为,进而威胁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再者,网络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
a 许敏.网络体性事件的协商治理探讨[J].理论探索,2018(01).
府的公信力,传统模式下政府对民众总是进行自上而下的信息单向传播,而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变成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某些关于政府的不实言论就会迅速激起网民的热议乃至声讨,这就给政府的维稳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政府如果回应不当则又会陷入“越维越不稳”的困境。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网络体性事件又起着“安全阀”的作用,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在网络上反映出来可以避免直接促成现实体性事件,为政府应对和解决矛盾也给予了时间与空间。危机中总是蕴含着机遇,网络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凸显我国社会制度层面仍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而倒逼政府进行改革和完善社会制度。同时,“网络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在提醒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舆情监测的投入,并且从监测中了解民意,汲取民意,尊重民意。”a由此可见,网络体性事件并非仅有负面影响,只要政府合理引导和科学应对亦可推动社会和网络空间有序发展。
三、网络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触发、发酵与扩散
近年来网络体性事件的频发为我们从中归纳和探索其演化逻辑提供了素材,网络内容的可追溯性也使事件相关信息的获得成为可能。笔者以微博为主要分析场域,对近年来发生的网络体性事件进行规律
总结,进而得出网络体性事件普遍的演化逻辑(如图1所示)。
图1:网络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
(一)网络体性事件的触发
从近年来的网络体性事件来看,其大都具有明显的现实根源性,即由现实中的某些事件在网上曝光而触发。刺激性事件是指最初在网上传播的引起网民普遍关注的源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场域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刺激性事件在网络上的出现总是由多样化的原因所致,其大致可以归纳为:民众权益受损、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合理诉求不被重视、事情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丑恶现象揭露等等。b这些原因背
后通常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矛盾的凸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深刻调整都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出现了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多样化的趋势,在此环境下潜藏着各
a 潘敏霞,罗希,于萍.网络体性事件的公共冲突治理[J].新闻研究导刊,2018(06).
b 马春庆,赵燕.“网络体性事件”的界定及防治策略[J].东岳论丛,2017(08).
种矛盾,当然这更多指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网络只是为这种矛盾提供了一个“发泄口”,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通过刺激性事件在网络空间反映出来。如有关官员腐败的曝光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和国家对其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又如各类性侵案背后反映的是人性道德的沦丧和价值观的扭曲现象。
(二)网络体性事件的发酵
事件发酵指的是网民大量围观讨论而造成对事件认知的逐步加深和态度转向的过程。而刺激性事件通常又包含着强烈的矛盾冲突,其在被围观的过程中更是出现了“滚雪球式”的舆论效应,网民尤其是意见的转发和点评会引起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舆论场中。网络体性事件的网民参与规模通常与刺激性事件本身的话题敏感度及利益相关性有关,如“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中包含的许多敏感信息吸引了众多网民
的热议,人们不禁对幼儿园乱象表示了担忧;再如“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因关乎每个人健康利益而一度成为微博热搜,类似涉及全民利益的事件总能瞬间激起网民的愤慨。随着事件发酵,事件信息由原来的局部有限信息会逐渐趋于完善,人们的态度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转变,如2015年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就发生了大的反转,刚开始网民纷纷谴责打人者的暴行,后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人们又将矛头转向了违章驾驶的女司机即被打者。此外,网络围观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体极化”效应,评论区的意见常呈现“一边倒”态势,由于网民的理性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足而产生的网络暴力则会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与发酵。
(三)网络体性事件的扩散
随着网络体性事件的不断发酵,其影响开始向更大范围内即体制内的公权力机关部门进行扩散。当网络体性事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往往必须对其作出官方回应,有的甚至需要进行辟谣,以防止事件趋于严重化。由于网络体性事件经常诉求公权力机关进行介入,所以政府需要把相关事件纳入议事日程进行解决,公检法机构需要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这也就标志着网络体性事件由体制外的网络发声到体制内的政府依法治理的转变。公权力机关介入以后对事件的解决会呈现两种结果:如果政府回应有力并能够依法公平公正处理事件,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网络体性事件也就会相应得到平息;否则如果政府回应不当或者事件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网友所认同则会再次掀起一场轩然大波,这时体制内对网络体性事件的处理影响又开始向体制外进行扩散,体制外的网民聚集又占据了主
导,而如果政府屡次回应无效也就陷入了一种循环。如“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因朝阳区警方的介入并严肃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得到平息。由此可见,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可以影响网络体性事件的最终走向,其是否能够推动事件的解决进程取决于依法治理的水平。
从网络体性事件的整个演化逻辑来看,其总是环环相扣的。刺激性事件作为矛盾的突发口,尚处于网络体性事件的初期,是当事人依托网络发声和维权的正常阶段。然后并不是所有的刺激性事件都能引起网民的大量围观,而只有很少一部分矛盾比较尖锐和利益相关者较多的情况才会成为热搜事件,自媒体的引导和网民的集体非理性行为都会促进事件的进一步发酵,此时网络体性事件就具备了雏形或者已趋向破坏性行为。随着网络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扩散,政府出于维稳的压力必须要对事件进行回应,回应的态度和有效性则决定了事件后续发展的态势。需要指出,尽管整个过程被大致分为了体制外和体制内两个场域,即分别以网民为主体和以政府为主体构建的两种话语体系,但是这两个场域并非孤立存在,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这也体现了网民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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