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英、宋国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26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景新张帆毕云生 
【审理法官】景新张帆毕云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桂英;宋国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梁肖灵 
【当事人】赵桂英宋国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梁肖灵 
【当事人-个人】赵桂英宋国琦梁肖灵 
【当事人-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金凯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金凯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金凯 
【代理律所】车继铃个人简介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桂英 
【被告】宋国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梁肖灵 
本院观点】上诉人赵桂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桂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赵桂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桂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6:49:57 
赵桂英、宋国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26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凯,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宁乐西里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
     主要负责人:于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肖灵。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桂英因与被上诉人宋国琦、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梁肖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桂英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桂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桂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桂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景 新
审 判 员 张 帆
审 判 员 毕云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宝真
书 记 员 贾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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