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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风暴最大反派是谁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案
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X)怀刑初字第003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辉(绰号胖子),男,19岁(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乐园庄村127号;201X年1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罪,于201X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贺,男,19岁(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易县良村南海街10号;因涉嫌犯罪,于201X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于凤明,男,21岁(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三块石村90号2;因涉嫌犯罪,于201X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凡,男,18岁(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隆化县蓝旗镇大营村2组;因涉嫌犯罪,于201X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万理,男,19岁(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西沟门24号;201X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罪,于201X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炎(曾用名池秀英),女,34岁(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后山铺村16号2门;因涉嫌犯罪,于201
X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1X]第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犯罪,于201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池炎以谈朋友为由,将被害人于文洋骗至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螺镇村一农家院后,被告人王东辉等人以于文洋****池炎为由,多次对于文洋进行殴打,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并打下欠条,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文洋的陈述,证人赫文满、常凤荣、杜亚刚、苏天海、韩小万的证言,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京劳审字(201X)第384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X)怀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强行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万理、池炎犯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六被告人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六被告人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东辉、周贺、于凤明、肖凡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对被告人万理、池炎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8月1日起至201X年3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周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8月1日起至201X年1月31日止)。
  三、被告人于凤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8月1日起至201X年1月31日
止)。
  四、被告人肖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8月1日起至201X年1月31日止)。
  五、被告人万理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池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 红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