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勤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6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5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戈沈巍张佳誉 
【审理法官】邹戈沈巍张佳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勤女;李泽锌;杨明勇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勤女李泽锌杨明勇 
【当事人-个人】许勤女李泽锌杨明勇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骆志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林雄威广东惠泰(仲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骆志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林雄威广东惠泰(仲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骆志明林雄威 
【代理律所】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广东惠泰(仲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许勤女;李泽锌;杨明勇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平安 歌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3:47:3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勤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50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89218633X2,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
     负责人:尤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志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威,广东惠泰(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泽锌。
     原审被告:杨明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勤女、原审被告李泽锌、原审被告杨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邹 戈
审 判 员 沈 巍
审 判 员 张佳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翠玲
书 记 员 肖静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