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2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
【审理法官】张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曹雪梅;陈鹏;深圳市世纪星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曹雪梅陈鹏深圳市世纪星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曹雪梅陈鹏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世纪星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喻明林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喻明林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胜春喻明林
【代理律所】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曹雪梅;陈鹏;深圳市世纪星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4:13:4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曹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62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某某深国投广场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林,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雪梅。
原审被告:陈鹏。
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星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福建大厦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保安,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雪梅以及原审被告陈鹏、深圳市世纪星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平安 歌手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车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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