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翔、李婉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陈翔的女朋友【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1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联红方莉陈苾铃
【审理法官】彭联红方莉陈苾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翔;李婉婷
【当事人】曹翔李婉婷
【当事人-个人】曹翔李婉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翔
【被告】李婉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曹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曹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3:00:35
曹翔、李婉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民终1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婉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翔因与李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翔于2020年3月2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李婉婷协商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曹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彭联红
审判员 方 莉
审判员 陈苾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小莉
书记员王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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