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结婚登记后离婚然后再结婚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该结婚证是他人假冒自己名义与*****办理,原告不知情,该结婚证应当撤销。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户口簿复印件、川清府(2002)字第××号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张淞于2002年4月30日在屏山县清凉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原告的户口现已迁**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3.当事人婚姻登记历史信息、川屏镇(2004)婚字第×××号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婚姻登记重复;
4.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冒用原告身份信息让周贞友办理了身份证,后周贞友用此身份证与*****办理了结婚证;
5.屏山县锦屏镇永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与*****系亲属关系。
被告观点
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辩称,2004年3月16日,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颁发了川屏镇(2004)婚字第×××号结婚证,为*****与*****办理了结婚登记,该*****与本案原告*****从照片上看不是同一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质证
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证明,用以证明主体资格;
2.川屏镇(2004)婚字第×××号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该结婚证照片里的*****与本案原告不是同一个人;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述称,2004年*****因其爱人周贞友无户籍、无相关身份信息无法办理婚姻登记,遂利用与原告亲戚关系借用原户口簿办理身份证,后安排其爱人周贞友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于2004年3月16日在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与自己登记结婚,锦屏镇人民政府颁发川屏镇(2004)婚字第×××号结婚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且本案原、被告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全部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女)与丈夫张淞于2002年4月30日在屏山县清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向其颁发了川清府(2002)字第××号结婚证,双方成为合法夫妻。2004年第三人*****因其爱人无户籍、无相关身份信息无法办理婚姻登记,遂利用与原告亲戚关系借用原户口簿办理身份证,后安排指使其爱人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于2004年3月16日在
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与自己登记结婚,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颁发川屏镇(2004)婚字第×××号结婚证,致原告*****重复婚姻登记。直到2016年11月原告*****夫妻因琐事闹离婚,才得知原告的身份信息与第三人*****办理有结婚登记,原告*****身份信息已重复婚姻登记。
二婚结婚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16日颁发的川屏镇(2004)婚字第×××号结婚证,对*****提供的有关婚姻登记资料疏于审查,结婚登记人与身份信息不符,致原告*****身份信息重复登记结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婚姻登记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16日颁发的川屏镇(2004)婚字第×××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