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50号 
二婚结婚证【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 
【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某;林某 
【当事人】何某林某 
【当事人-个人】何某林某 
【代理律师/律所】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郑高廷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魏敏华福建万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郑高廷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魏敏华福建万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春芳郑高廷魏敏华 
【代理律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福建万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婚约彩礼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彩礼纠纷。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为缔结婚姻依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大额财物。关于何某提出因林某过错导致解除婚约的上诉意见,经查,据双方陈述并结合聊天记录,因何某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往来引发矛盾,林某为挽回双方关系在言语上作出的让步,不能视为过错,该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何某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手机中保留与前男友照片并有经济往来有违公序良俗不当的上诉意见,经查,2019年9月16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据手机信息显示,何某与前男友陈某十指相扣等形式的亲密照片,尚有目的不明的钱款往来,均发生在订婚后的当月,显然有碍婚约履行,何某对照片、钱款的辩解并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事实,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经查,根据《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林某、何某于201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发生激烈争吵,2020年5月正式解
除婚约,婚约关系持续时间不足一年,因何某在订婚后仍与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往来关系,是造成婚姻无法缔结的根本原因,林某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结合当地风俗,双方确有同居生活,可适当酌减返还数额,但双方同居时间不长,林某为缔结婚约共向何某支付彩礼383000元,一审法院判令何某返还250000元,约占彩礼总额的65%,返还比例偏低,但林某未就此提出上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何某主张返还比例过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7:00 
何某、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7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廷,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华,福建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上诉请求:一、撤销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5002号,改判驳回林某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二、由林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何某对双方解除婚约存在过错的事实错误,双方解除婚约的源头在林某,由于
林某的无端猜疑及污蔑,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林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何某一审中所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林某于××××年××月××日22:59分所发出的信息,该信息可以看作是林某为挽回双方感情所做的努力,但“我也知道我的错”这句话能证实林某自身是有过错的,何某主张林某2无端猜疑并打过何某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可以认定林某对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林某2020年4月26日21:01分发出的信息,可以证实双方争吵的源头在于林某。二、一审判决以何某手机中保留与前男友照片并与其有经济往来,有违公序良俗存在过错,是不当的。林某2019年9月23日看到何某的手机里有前男友的照片,何某当即要删除这些照片,但林某表示没有关系。何某与前男友有经济往来是因何某之前欠了前男友2000元的钱,并不是何某收了前男友的什么钱。因此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何某存在过错是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三、退一步讲,即使女方存在过错,应考虑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半年之久,只是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长乐的结婚习俗,但一审判决确定应返还250000元,比例高达65%,显著过高。
     林某辩称,一、何某在双方订婚期间存在根本过错且悔婚在先。1.何某订婚期间未履行婚约忠诚义务。何某订婚之后,仍然对外宣称单身并与陈某、张某,林某3、某某等多名男子保持暧昧关系。何某曾于2019年9月20日去广东珠海陈某玩了四天四夜。同时,何某在
××××年××月××日的音频资料中自认在订婚期间出轨陈某、未履行婚约忠诚义务。2.何某无缔结婚姻意愿,且悔婚在先。何某因其父母不同意其与前男友陈某交往,基于意气用事才草率订婚,其与林某没有感情基础,也无结婚意愿。××××年××月××日,何某正式提出退婚的要求,之后何某及其家人也均不同意缔结婚姻,何某具有悔婚在先的表现。二、林某在双方订婚期间不存在过错。1.林某并无殴打何某。2.林某投入真挚感情,具有订婚、结婚之诚意。订婚期间,何某一直对外宣称单身并与前男友陈某等多名异性保持暖昧关系,但林某多次选择原谅与包容。3.双方订婚期间并无共同生活之事实。双方订婚后,林某几乎都在外省工作,而上诉人都在长乐生活。上诉人虽偶尔有去武汉旅游,也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一审判决以林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认定双方有共同生活存在认定错误。三、纵观一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证据材料,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林某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也远远小于上诉人的过错。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查明,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订婚,期间上诉人多次悔婚。上诉人在××××年××月××日的音频资料中向林某正式提出退婚的要求,双方订婚时间仅5个月左右,期间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也无共同生活的事实。五、林某给付彩礼造成其经济困难,二审法院应酌情考虑该因素维持一审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基本正确、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二审法院应维持一审判决。
     林某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决何某返还林某订婚彩礼383000元及金项链1条(金项链约二两,价值约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何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