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1 
【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3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郑本香 
【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郑本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某;王某 
【当事人】杨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杨某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徐红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红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红 
【代理律所】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5:27:51 
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37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22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婚结婚证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叶志军
审 判 员 于 焱
审 判 员 郑本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朱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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