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1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2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巧铭陈丽英周宗良
【审理法官】张巧铭陈丽英周宗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晓琪;陈菲菲
【当事人】卢晓琪陈菲菲
【当事人-个人】卢晓琪陈菲菲
【代理律师/律所】高萍萍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周小军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王海翔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舒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萍萍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周小军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王海翔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舒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萍萍周小军王海翔舒展
【代理律所】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晓琪
【被告】陈菲菲
【本院观点】卢晓琪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的“泉州晋江安海捷宏盛宴B2#1001"房产按揭款的一半,并未要求分割该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一审判决以无法评估确定房产价值为由要求当事人对此另行处理不当,应在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予以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卢晓琪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的“泉州晋江安海捷宏盛宴B2#1001"房产按揭款的一半,并未要求分割该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一审判决以无法评估确定房产价值为由要求当事人对此另行处理不当,应在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予以处理。同时,卢晓琪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分割2017年11月23日陈菲菲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包括陈菲菲尾号3993的兴业银行账户、尾号8377的农业银
行账户、尾号131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的一半,而一审判决仅对尾号3993的兴业银行卡中的部分款项性质作出认定,并未对上述其他银行账户中余额情况及性质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并未对双方离婚时的存款情况作出评判直接判决双方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依据不足,应当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再作出处理。综上,一审判决对卢晓琪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已收取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12:29:57
卢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婚结婚证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2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萍,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军,福建讼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翔,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晓琪因与被上诉人陈菲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晓琪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的“泉州晋江安海捷宏盛宴B2#1001"房产按揭款的一半,并未要求分割该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一审判决以无法评估确定房产价值为由要求当事人对此另行处理不
当,应在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予以处理。同时,卢晓琪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分割2017年11月23日陈菲菲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包括陈菲菲尾号3993的兴业银行账户、尾号8377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131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的一半,而一审判决仅对尾号3993的兴业银行卡中的部分款项性质作出认定,并未对上述其他银行账户中余额情况及性质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并未对双方离婚时的存款情况作出评判直接判决双方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依据不足,应当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再作出处理。综上,一审判决对卢晓琪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已收取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巧铭
审判员 陈丽英
审判员 周宗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傅珊珊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
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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