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斌与杜卫东,李保林,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张冬玲资料【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16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 
【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亚斌;张敏;杜卫东;李保林 
【当事人】杨亚斌张敏杜卫东李保林 
【当事人-个人】杨亚斌张敏杜卫东李保林 
【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宏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宏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伟宏 
【代理律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亚斌 
被告张敏;杜卫东;李保林 
【本院观点】虽然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但第一被告书写的借条载明借款用于陕西莱天方航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而该公司并不是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经营的电子产品公司,原告提供的借条上也没有第二被告共同签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行为发生在被上诉人张敏与原审被告杜卫东经营的手机店中,张敏当时是出纳,其平时也在店中,且收款的银行卡户名是被上诉人张敏,该卡也用于手机店的经营,张敏在杜卫东
的授意下将款项支配出去。以上,足以认定该借款是张敏和杜卫东的共同意思表示。依照上述规定,一审法院未认定该笔借款为杜卫东、张敏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杜卫东与被上诉人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上诉人杨亚斌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    三、原审被告李保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其承担的范围内有权向原审被告杜卫东及被上诉人张敏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杜卫东、张敏、李保林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6: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9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
款20万元,原告与其商议后同意将钱款借给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均在借款现场。原告当场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第一被告的妻子即第二被告的银行卡账号以转账的方式出借20万元。第二被告表示银行卡已收到钱款后,第一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亚斌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陕西莱天方航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此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已到借款人账户。借款期限为一月(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到时必须无条件一次还清,并此借款直接由李保林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为止,逾期还款月息2%计算利息实际还日,特立此据。借款人:杜卫东,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连带责任担保人:李保林,身份证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9.4.19"。    另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于2007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6月2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体现,该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5月18日,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第一被告未予归还借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及时归还借款20万元的义务。双方还约定逾期还款按月息2%即年息24%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
日,现原告主张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年息不超过24%的法律规定。因此,第一被告应当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9年5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杨亚斌上诉请求:1.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张敏和原审被告杜卫东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9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供借款时被上诉人张敏、原审被告杜卫东、李保林都在场,作为杜卫东妻子的张敏当场提供的自己的银行账户,也当场收取了借款,杜卫东在确认张敏已收到款后,出具了借条,显而易见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借款。一审未正确完整适用《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条适用于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没有参与借款,不知借款等情形,且规定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借款一旦提供,借款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上诉人无权干涉借款用途,一审以借据记载的借款用途得出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结论,不能成立。    上诉人杨亚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第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2、第三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
保证清偿责任。 
杨亚斌与杜卫东,李保林,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3民终16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宏,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
     原审被告:杜卫东。
     原审被告:李保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亚斌因与被上诉人张敏、原审被告杜卫东、李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亚斌上诉请求:1.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张敏和原审被告杜卫东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9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供借款时被上诉人张敏、原审被告杜卫东、李保林都在场,作为杜卫东妻子的张敏当场提供的自己的银行账户,也当场收取了借款,杜卫东在确认张敏已收到款后,出具了借条,显而易见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借款。一审未正确完整适用《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条适用于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没有参与借款,不知借款等情形,且规定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借款一旦提供,借款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上诉人无权干涉借款用途,一审以借据记载的借款用途得出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结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