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芳、张家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24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敏倪春艳张华 
【审理法官】张敏倪春艳张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秋芳;张家东;饶琼英;谢方平 
【当事人】徐秋芳张家东饶琼英谢方平 
【当事人-个人】徐秋芳张家东饶琼英谢方平 
【代理律师/律所】张勤浙江瀛宁律师事务所;吴兰英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勤浙江瀛宁律师事务所吴兰英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勤吴兰英 
【代理律所】浙江瀛宁律师事务所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秋芳;张家东 
【被告】饶琼英;谢方平 
【本院观点】饶琼英因涉案事故遭受损失311481.75元,饶琼英于2018年5月15日起诉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饶琼英124592.7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饶琼英于2018年5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即为(2018)浙0212民初5913号案件。该案判决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饶琼英40%的损失,共计124592.7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饶琼英因涉案事故遭受损失311481.75元,饶琼英于2018年5月15日起诉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饶琼英124592.70元。饶琼英又于2019年6月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徐秋芳、张家
东、谢方平、林伟,要求徐秋芳、张家东、谢方平、林伟按照各自的过错赔偿饶琼英剩余的60%损失    186899.05元。首先,关于徐秋芳、张家东、谢方平的关系,一审认定谢方平与徐秋芳、张家东系雇佣关系,徐秋芳、张家东上诉时对该事实无异议。其次,关于徐秋芳、张家东是否应与谢方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饶琼英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并未要求徐秋芳、张家东与谢方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徐秋芳、张家东的过错在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却进行电焊作业,但是徐秋芳、张家东仅是雇员,应由雇主谢方平负责确认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及在电焊现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徐秋芳、张家东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一审法院判令徐秋芳、张家东与谢方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徐秋芳、张家东提供的劳务造成饶琼英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劳务接受方谢方平承担侵权责任。徐秋芳、张家东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关于谢方平的责任比例。《调查报告》和《批复》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电焊火花引燃喷漆车间废气管道泄漏点附近可燃气体,导致废气管道内爆燃,继而引爆喷漆车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此可知事故发生是因为谢方平雇佣徐秋芳、张家东焊接作业时产生的电焊火花和林伟的喷漆车间喷漆作业共同导致的。因此,根据谢方平与林伟的过错及涉案事故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令谢方平与林伟对饶琼英的全部损失各承担30%赔偿责任。因饶琼英一审中申请撤回对林伟的起诉,因此本案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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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谢方平对饶琼英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方平依法应就饶琼英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共计93449.53元(186899.05元×50%)。    综上所述,徐秋芳、张家东的上诉,依法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O19)浙0212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    二、谢方平赔偿饶琼英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用品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449.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4038元,由谢方平负担2136元,饶琼英负担19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72元,由饶琼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52: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4日成立,涉案火灾事故过火厂房为三号车间,该车间地上三层,其中三层部分在事故发生时被林伟喷漆车
间租用,该车间未注册营业执照。在三层部分使用过程中,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国与林伟决定在其楼顶搭建钢棚作为堆物和遮阳庇荫用,谢方平承揽了该钢棚工程,随后谢方平再雇佣徐秋芳和张家东两名无证电焊工进行搭棚电焊作业,其中金建国与徐秋芳和张家东无直接雇佣关系。2017年9月19日上午6时30分,徐秋芳和张家东两名电焊工第二次在楼顶进行电焊,并从三楼林伟车间接了消防水带至楼顶作为安全措施。当天上午7时,喷漆车间开始工作。上午10时07分,林伟喷漆车间内由西往东第二个喷漆台发生爆燃,事故造成饶琼英受伤。饶琼英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共52天,住院期间,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垫付了住院费用    110929.75元。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饶琼英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烧伤,经后,目前遗留全身多处瘢痕占全身表面积的4%以上的致残程度为致残十级。"并建议饶琼英伤后的误工期为90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营养期限为30日。后饶琼英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浙0212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饶琼英损失为:医疗费118250.75元、辅助器具费2400元、护理用品费2650、误工费16170元、护理费9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营养费900元、伤残赔偿金1113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496元、精神抚慰金    5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11481.75元。按照2
018年7月13日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9.19"爆燃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9.1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7日作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9.19"爆燃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鄞政发〔2018〕62号)(以下简称《批复》),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电焊火花引燃喷漆车间废气管道泄漏点附近可燃气体,导致废气管道内爆燃,继而引爆喷漆车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间接原因包括:1.谢方平缺乏安全意识,雇佣两名无证电焊工即徐秋芳、张家东进行焊接作业,且未在现场监工,未落实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2.喷漆车间负责人林伟在明知楼顶正在进行电焊工作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喷漆作业,且未对其车间员工开展应急逃生的安全教育培训;3.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国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电焊施工人员在3号厂房楼顶违章搭建钢棚,并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喷漆和焊接同时作业的冒险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方平雇佣徐秋芳、张家东从事电焊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了此次事故,故谢方平应对饶琼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徐秋芳、张家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证且未确认作业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且未在电焊现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喷漆车间发生爆燃,故徐秋芳、张家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对饶琼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谢方平赔偿饶琼英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用品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899.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徐秋芳、张家东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4038元,由徐秋芳、张家东、谢方平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秋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徐秋芳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饶琼英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引发火灾导致饶琼英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喷漆车间负责人林伟在明知楼顶正在进行电焊工作情况下,仍进行喷漆作业导致,林伟应承担主要责任。饶琼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林伟的起诉增加了其他一审被告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饶琼英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一审各被告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秋芳作为雇员只是服从雇主的安排干活,即使有过失,也不应认定为过错。根据饶琼英的一审诉讼请求,徐秋芳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与饶琼英一审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徐秋芳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从未明确同意按照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徐秋芳只是雇员,在本案中仅仅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徐秋芳开始电焊时现场负责人已经要求喷漆车间停工,徐秋芳已对作业环境是否安全进行了确认。另外,徐秋芳也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连接了消防用水并存储了部分水预防事故发生。故本次事故中徐秋芳仅仅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是引发火灾的原因,故徐秋芳作为雇员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家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张家东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饶琼英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引发火灾导致饶琼英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喷
漆车间负责人林伟在明知楼顶正在进行电焊工作情况下,仍进行喷漆作业导致,林伟应承担主要责任。饶琼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林伟的起诉增加了其他一审被告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饶琼英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一审各被告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家东作为雇员只是服从雇主的安排干活,即使有过失,也不应认定为过错。根据饶琼英的一审诉讼请求,张家东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与饶琼英一审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张家东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从未明确同意按照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家东只是雇员,在本案中仅仅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张家东开始电焊时现场负责人已经要求喷漆车间停工,张家东已对作业环境是否安全进行了确认。另外,张家东也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连接了消防用水并存储了部分水预防事故发生。故本次事故中张家东仅仅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是引发火灾的原因,故张家东作为雇员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