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东、吕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38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智卫东沈华秋曹春萍 
【审理法官】智卫东沈华秋曹春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利东;吕雅静 
【当事人】张利东吕雅静 
【当事人-个人】张利东吕雅静 
【代理律师/律所】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种松柏 
【代理律所】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利东 
【被告】吕雅静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有无实际支付及张利东应否承担偿还责任。 
张冬玲资料【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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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有无实际支付及张利东应否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张利东认可涉案款项系吕雅静向他人借款其是经手人借款已实际出借他人。张利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向吕雅静出具借条在短信回复中没有否认470000元借款,并承诺只要有钱一定会给付应视为主动承担该借贷责任的明确表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涉案借款已向张利东实际支付张利东未提供偿还该借款的证据一审判决其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利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张利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3:46: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利东与吕雅静丈夫王任委系多年朋友关系。张利东多次向吕雅静借款,没有出具借款手续,2015年11月5日吕雅静丈夫王任委要求张利东出具借款手续,张利东出具了借条一份,显示:“今借吕雅静现金470000.元(肆拾柒万元正),借款人张利东,2015.11.5号"。2019年3月7日吕雅静丈夫王任委向张利东催要欠款,王任委信息显示:“兄弟咱们俩三十年像亲兄弟一样,我也不知道怎么说好了,钱已经快四年了,数额也不算小了47万,哥我现在做生意情况也不好,到处别人借钱,我一直以来也没跟你要过钱,你想想哥怎么过的,你没多也应该有少吧,几年了你有没有考虑多少还我点,让我好过点!"张利东回信息显示:“哥这几年我也是啥事也没有做,这个事我始终都没有忘。我也知道你不容易。我只要有一定会给你。兄弟几十年了我不会忘的。弟弟其他的不说,我不会忘的"。本案起诉后张利东与吕雅静的短信显示“嫂子,这个钱要是我用的,你起诉我,我无话可说,可是这钱我没用,……"。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吕雅静提供了张利东亲笔书写的借条,张利东对借条系其书写没有异议,张利东作为一位初中文化程度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理由可以相信其对书写借条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在吕雅静丈夫王任委向其催要470000元借款时,王任委的短信内容提到借款发生在四年前及借款数额470000元,张利东短信回复的内容均没有予以否认,也没有否认该470000元欠款的存在,只是承诺现在手里没钱,只要有一定会给付的。张利东对书写借条的原因及短信回复内容所作的解释均不符合常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在本案吕雅静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张利东向吕雅静发送的短信也没有否认该借款的存在,只是认为该款其没有使用,借款之后张利东如何使用该款,系其自己对其权利的处分。张利东向吕雅静出具借条之前,吕雅静及其丈夫王任委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银行转账并不是唯一的资金交付方式。综上,吕雅静提供的张利东亲笔书写的借条、张利东的短信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的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张利东提供证据及其解释的证明效力,且张利东所辩称内容不符合常理,不足以采信。对吕雅静要求张利东偿还47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吕雅静要求张利东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张利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吕雅静现金470000元。二、驳回吕雅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张利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利东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吕雅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上诉人仅仅书写借条,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借条是被上诉人丈夫王仁伟以(他赌博输钱了,对不住账)避免夫妻吵架生气为由让上诉人出具的,书写借条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也没有收到47万元的事实。(1).被上诉人在四次庭审中陈述借款情况相互矛盾、难圆其说,2019年4月9日庭审笔录(卷宗42、43页)被上诉人陈述,给上诉人的现金,以前打过小条,后来换成总条,每笔打小条的时间记不清楚了,部分现金是借证人郭某的40万元,有10万元、有20万元的,然后再借给上诉人。(2).2019年12月18日庭审笔录(卷宗74页)被上诉人陈述,借给上诉人的钱一部分是自己的,一部分是生意周转资金,每次借款均是在卧室给的,没有其他人在场,上诉人没有出具过借条,每次
上诉人拿走钱都是自己记着账。(3).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记账记录显示,在9月26日至12月28日期间,上诉人在短短三个月内向被上诉人借款10次,很显然,不符合借款常规,2万3万最多10万,有借无还,被上诉人会一直借钱给上诉人吗?借款均是现金支付,没有一次转账行为。几次庭审被上诉人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充分说明,本案借款没有实际产生的事实。二、本案件款被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资料,不是原始录音载体,而是对原始录音资料进行剪辑,三次庭审中均不承认有剪辑行为,法院也不支持上诉人申请做录音鉴定的请求。本次庭审法院同意上诉人申请对是否是原始录音鉴定时,被上诉人无奈才承认录音被其剪辑的事实,说明本案借款存在虚假诉讼,被上诉人没有诚实诉讼,在扰乱法官判案的公平性,应当对被上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2015年至今被上诉人在太康县法院诉讼借款案件高达11起民间借贷,本次庭审中,5名证人出庭证明其涉案借款都是经上诉人出借的钱,书写借条都是书写出借人吕雅静名字,借款金额5万8万10万不等,月息5分,利息支付都已超出本金的数字。证人证明借款书写借条时均不认识被上诉人吕雅静,在另案诉讼证人还款时才认识被上诉人吕雅静,并对法官陈述借款都是从上诉人张利东手中拿走的现金。本案判决没有庭审证人出庭查明的事实,很显然,一审法院在袒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对证人出
庭查明的事实不予说明论述,所以导致该判决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综上所述,张利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