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1
【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5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葛挺;蔡山贻;吴肖橘
【当事人】葛挺蔡山贻吴肖橘
【当事人-个人】葛挺蔡山贻吴肖橘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葛挺
【被告】蔡山贻;吴肖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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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4 01:11:14
蔡山贻、葛挺等吴肖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5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山贻。
原审被告:吴肖橘(曾用名吴晓菊)。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挺为与被上诉人蔡山贻、原审被告吴肖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6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潘国悦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葛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潘国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晶晶
陈慈瑜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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