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处;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考前须知
(一)时限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是什么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局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局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义务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展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特别权利
1、正常损耗免责权。如房屋因正常损耗如电线线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赔偿;
2、占有、使用、收益权。承租人通过租赁,可以合法地占用及使用方法,也可以通过经营活动获得收益;
3、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优先购置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否那么,承租人可以恳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
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
2、租赁期限;
3、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4、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除以上根本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取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及其他当事人认为必要而又协商一致的内容。
依《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生效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以下效力:
(1)对出租人而言
① 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及维持租赁物符合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不仅出租人不得阻碍承
租人的使用收益,而且对于第三人的妨害,出租人应当予以排除。
② 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租赁物,在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可以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
③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
④ 在合同终止时承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或担保物的义务。
(2)对承租人而言
①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展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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