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磊寻衅滋事案(嵊公(洋)行罚决字[2022]0009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嵊公(洋)行罚决字[2022]0009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5.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嵊泗县
【处罚对象】周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5:58
处罚名称 | 周磊寻衅滋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嵊公(洋)行罚决字[2022]00094号 |
被处罚对象 | 周磊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0日22时20分许,在本县***好祥味海鲜馆,违法行为人周磊因消费问题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周磊主动挑起事端并与陈某相互殴打,造成对方一定伤势及损失。经鉴定,陈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行为人周磊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主动挑起事端并相互殴打,造成他人轻微伤。其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磊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嵊泗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嵊泗县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浙江省嵊泗县公安局洋山派出所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