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与陈晓兰任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33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寒;陈晓兰;任德文 
【当事人】李寒陈晓兰任德文 
【当事人-个人】李寒陈晓兰任德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寒 
【被告】陈晓兰;任德文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李寒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李寒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16:44 
李寒与陈晓兰任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3328号
陈小艺刘惠宁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兰。
     原审被告:任德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寒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兰、原审被告任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2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李寒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李寒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宇飞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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