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琴、夏玉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1 
【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8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 
【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慧琴;夏玉仙;虞慧兰 
【当事人】刘慧琴夏玉仙虞慧兰 
【当事人-个人】刘慧琴夏玉仙虞慧兰 
【代理律师/律所】徐亮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李媛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亮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李媛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亮李媛  陈小艺刘惠宁
【代理律所】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慧琴 
【被告】夏玉仙;虞慧兰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经查阅一审卷宗,夏玉仙在一审中,为证明刘慧琴向其与夏国娣共计借款14万元的事实,提供了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7日陈燮向刘慧琴催要借款时形成的五段对话录音资料,其中在2021年10月19日的对话中,陈燮问:“我晓得车你要卖了,我们总要有说法的,你问阿姨借的14万元什么时候还,我不晓得这个事情,你妈跟我妈借的,跟我阿姨借的14万元,我们把车卖了,把钱先还给阿姨。”刘慧琴回答:“我现在只想把车子处理掉,不想跟你讲别的什么
东西,你钥匙不给我,我也不跟你拿,大不了人家那边我赔钱。”在2021年10月25日的对话中,陈燮问:“你自己好好想想,你的车子如果没有我阿姨的14万元,你买的起来吧,我是维护我们感情,既然你不想过了,阿姨的钱你要给她吧,把车卖掉把钱给阿姨,事情不就结束了么,现在两个阿姨盯好我,你总要把钱给阿姨,你借钱她问我要,你写个欠条给阿姨放心不好么。”刘慧琴回答:“我没有说赖,我知道你家亏不起,你现在看到我车子开吧,挂在那里的吧,4S店买家,愁死了你的钱,我妈讲的,钱总归要还的,我还是那样讲,我没有赖,车子卖掉,该怎么还怎么还,但是现在不要逼我了,我现在拿不出来,车子还没有卖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刘慧琴与陈燮原系恋人关系,夏玉仙系陈燮阿姨,夏玉仙主张向刘慧琴出借款75000元,对此提供了银行取款凭证以及陈燮与刘慧琴之间的对话录音,夏玉仙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可以反映其出借款的来源,陈燮与刘慧琴之间的对话录音,特别是刘慧琴关于“钱总归要还的,但是现在不要逼我了,车子还没有卖掉”的回答,能够反映在陈燮与刘慧琴准备婚礼前后,刘慧琴向陈燮的
两个阿姨借款的数额、用途以及刘慧琴承诺等其车子卖掉后归还的事实,较为客观真实。刘慧琴在审理中虽然提供了其购买车辆的款项来源,因借款用途并不影响对于借款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的认定,且刘慧琴对于陈燮向其催要两个阿姨借款时的回答,作出的解释并不合理,故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夏玉仙主张的借款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据此作出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刘慧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刘慧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7: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慧琴与案外人陈燮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年5月办理结婚仪式。夏玉仙系陈燮的阿姨。刘慧琴、虞慧兰系母女关系。2021年4月23日,夏玉仙通过银行取款75000余元。夏玉仙陈述,刘慧琴向其借款75000元,2021年4月23日夏玉仙通过现金方式向刘慧琴交付了借款,后夏玉仙向刘慧琴、虞慧兰催要,刘慧琴、虞慧兰
均未还款,故于2021年11月30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夏玉仙、刘慧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夏玉仙提交的录音资料,陈燮多次向刘慧琴主张案涉款项归还,刘慧琴均表示“没有赖”,刘慧琴辩称其意思是在能够好好过就好好过的情况下,代替陈燮还款,在陈燮屡次明确提到案涉借款刘慧琴其个人应予偿还的情况下,刘慧琴均未否认,并就如何偿还借款作出意思表示,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结合夏玉仙陈述的借款经过,对案涉款项交付的事实作出了合理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对于刘慧琴辩称的未收到款项,不予采信。刘慧琴提交证据证明无需向夏玉仙借款用于购车,夏玉仙质证认为无法控制刘慧琴借款实际用途,因本案中夏玉仙并无借款用途监督义务,借款人有权自行支配借款,故刘慧琴提交的该组证据无法否定借贷事实的存在,夏玉仙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慧琴向夏玉仙借款,夏玉仙业已完成款项交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夏玉仙通过起诉催告刘慧琴还款,刘慧琴仍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夏玉仙要求刘慧琴返还借款7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夏玉仙要求虞慧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夏玉仙庭审中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予以准许。据此判决:1、刘慧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夏玉仙返还借款7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驳回夏玉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由刘慧琴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慧琴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夏玉仙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刘慧琴从未向夏玉仙借款,夏玉仙从未向刘慧琴主张还款,结合案外人陈燮在录音中自认夏玉仙一直向陈燮主张还款事宜,可以证明,刘慧琴并非本案的借款人。2、本案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夏玉仙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未举证证明向刘慧琴交付款项。3、夏玉仙陈述多处前后矛盾,刘慧琴并没有收取款项,夏玉仙所称的交付没有办法予以抗辩。但是夏玉仙就交付的相关情况一直存在变化,明显存在虚假陈述。夏玉仙是陈燮的阿姨以及案外人夏月琴的,陈燮母子因为结婚向自己的亲属借款符合一般常理,而作为陈燮的女友为了和陈燮结婚而向陈燮的亲属借款,显然已经超出了常理。4、夏玉仙提供的录音作为有瑕疵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无法反映任何事实。首先,录音中两个阿姨指代不明,是否为夏玉仙应当由其进行举证;第二,借款的金额
不明,录音中自始自终未能反映刘慧琴向谁借款多少;第三,刘慧琴对“没有赖”一词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说明,陈燮多次向刘慧琴哭诉,为了结婚,借了很多钱,刘慧琴也愿意为了今后的生活努力,如果确实因为结婚陈燮背负了债务,刘慧琴愿意一起努力共同归还,但是,仅凭“没有赖”三个字,就让刘慧琴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录音既不是本案当事人间的录音,也不能反映借贷双方借贷金额借贷时间,以此为由要求刘慧琴还款,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5、一审判决以刘慧琴未予否认为由,以及将刘慧琴要求卖车视为刘慧琴作出了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显然与事实不符,也完全违背和错误解读了刘慧琴的意思表示,从夏玉仙提供书的录音中可以确认,刘慧琴有且仅作出了一个意思表示,就是要卖车,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刘慧琴就如何偿还借款作出意思表示”,刘慧琴从未作出此种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的未予否认显然也属于推断,与自认之间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意思表示,刘慧琴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对与自己无关的事情不发表任何评价或看法,但这种沉默在未经刘慧琴认可情况下,不应作出未予否认的认定。6、刘慧琴卖车并不是因为要偿还借款,原因第一刘慧琴与陈燮的关系破裂;第二刘慧琴不想再负担贷款,刘慧琴卖车一事显然并非是对如何偿还借款作出意思表示。夏玉仙在提起诉讼时,并未提交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一审法院通过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推断存在借贷关系违法。夏玉仙既无债权
凭证,刘惠琴也提供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买车的资金来源,一审法院在本案录音当事人陈燮与夏玉仙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以刘慧琴在录音中未作明确表示为由认定借贷关系发生,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刘慧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