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燕与朱蓓蕾、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1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审理法官】孙颖张利叶志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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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燕;朱蓓蕾;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天杰;刘敏;张红霞 
【当事人】郭燕朱蓓蕾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天杰刘敏张红霞 
【当事人-个人】郭燕朱蓓蕾周天杰刘敏张红霞 
【当事人-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李春奇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李春奇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伶利李春奇 
【代理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燕 
【被告】朱蓓蕾;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天杰;刘敏;张红霞 
【权责关键词】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郭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1-02 05:10:38 
郭燕与朱蓓蕾、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1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蓓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奇,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35900382。
     法定代表人:周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临滨
苑写字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966409。
     法定代表人:周天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天杰。
     原审被告:刘敏。
     原审被告:张红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燕为与被上诉人朱蓓蕾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郭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孙 颖
审判员 张 利
审判员 叶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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