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子情、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1 
【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55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曦 
【审理法官】陈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唐子情;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当事人】唐艺昕贾川唐子情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当事人-个人】唐子情 
【当事人-公司】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张雨虹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周瑞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雨虹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周瑞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雨虹唐可崎周瑞君 
【代理律所】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子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唐子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子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唐子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子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1:12:13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唐子情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诉请求,2022年3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唐子情、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55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子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虹,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102号附4号4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16号。
     负责人:彭诗庆,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子情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唐子情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诉请求,2022年3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子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子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子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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