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6日陕司律字 [2003]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拟在我省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领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六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自取得律师资格之日后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实习期从取得《实习律师工作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资所占编人员:
(1)《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律师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录用)干部(职业)行政介绍信;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律师从业资格证(6)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二)聘用人员:
(1)《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律师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者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户卡,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5)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干部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省劳务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人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省司法厅政治部出具的农民、城镇失(待)业人员
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
(6)国资所、合伙所聘用协议或合作所吸收合作人决议;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8)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八条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律师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聘用协议;
(5)所在单位允许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7)近期两寸彩免冠照片两张。
第九条因疾病、脱产学习、出国等正当理由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逐级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申请歇业一年。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律师执业证未进行年度注册的,下年度若继续以律师名义执业,需重新申领律师执业证。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自声明刊登日起一个月后方可申请初发。申请人需将个人说明、律师事务所申请、登有作废声明的报刊逐级上报省厅审核补发。
第十二条外省取得律师资格欲在我省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须由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厅申请将本人律师资格档案调回并将人事档案存放我省人才交流部门,随后依前述规定提交申领材料,逐级上报省厅。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员,需报送本人申请、原律师事务所同意转出意见(跨市的应由市司法局签署意见)及与转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吸收合作人决议、附照片一张并逐级上报省厅换发执业证。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审查报送材料并逐级签署意见。对在领取执
业证上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者,将依照《律师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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