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应对策略案例实录
西安律师高西宁
   
    案例实录一:
    李花花与王一男有两套房产,一套在高陵县马家湾乡,一套在西安市繁华路段凤城五路,他们唯一的八岁女儿就在凤城五路的房中居住并在旁边的小学读书。离婚时,两人都力争凤城五路的房产,而对女儿的抚养权则持怎么都行的态度。
    李花花问高西宁律师:你能帮我争取到凤城五路的房产吗?
    高西宁律师回答:你错了,让我们共同来为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而努力!
    在法庭上,高西宁律师不提房产,却深情地陈述着李花花母女情深地一桩桩往事,打动了法官,也打动了男方。双方一致同意:女儿由李花花抚养。
    接下来,在如何分割房产的问题上,高西宁律师则言语甚少,只坚持:两套房产,一人一套,由法庭判决。由于相持不下,法官宣布:房产争议由合议庭合议决定,双方等待法庭判决。
    一周后,法院的判决书向双方送达。判决书写道:男女双方均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同时亦有将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义务。既然双方均同意女儿由李花花抚养,而原、被告的女儿在凤城五路读小学。为了减少离婚对孩子学习、生活的影响,凤城五路的住
房判归李花花所有。
    案例实录二:
    王贵的老婆起诉王贵坚决要求离婚。王贵有一个五岁的独生子,系三代单传,宝贝得不得了。法院开庭时,王贵已将儿子象藏宝一样藏匿,女方只能在电话上和儿子说话,却三个月未见儿子一面。为此,女方还向派出所报了案。
    王贵问高西宁律师: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高西宁律师没有说话,只是捏着他那刮光了胡子的下巴笑了一下。
    开庭后,双方激烈争执,相持不下,女方指责王贵侵犯其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坚持要求离婚,且坚决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法庭判决并强制执行。王贵的代理律师高西宁则向法官表示:此案需谨慎!虽然法律规定了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有权判决,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但将一个孩子象执行一个物件一样从一方手里强行夺回,对孩子的伤害极大,有的孩子甚至被吓得从此不敢出门,后果太严重了。因此,为了保护孩子,对此类案子只能调解,而绝不能轻易下以强制执行为目的的判决。最后,主审法官当庭表示:对于
孩子的抚养问题,你们双方必须拿出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说明你们的离婚条件不成熟。女方一听急了,表示同意调解。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调解下,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平时由王贵抚养,寒暑假及节假日由女方抚养。协议签字生效后,王贵立即带孩子与女方见了面。在其后的日子里,双方均相安无事。
    案例实录三:
    柳香香与石旦旦都对他俩的婚姻感到彻底无望了,只是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不一,一直僵持不下。一天,石旦旦对柳香香说:还是我让步吧,这处农村破屋也没什么房产证,所有权就归我。按你的要求我给你二十万元。咱们也不用请律师打官司,写个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个离婚证就完了,你看咋样?柳香香早都想这样,便一口答应:行。
    可是,事情远没有柳香香想的那么简单。离婚已经两年多,石旦旦连老婆都娶了,可离婚协议上约定的二十万元却一分也没给她付,她哪里都没人管。
    柳香香问高西宁律师:很多律师都说只要双方意见一致并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
理离婚就可以了,结果怎么会是这样?
    高西宁律师说: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其实,用这种方法离婚,其中蕴藏着很多风险。尤其是登记离婚中双方自行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协议内容,并没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在登记离婚后能不能得到兑现,完全没有执行权的保证。很多人正是利用这一点来骗取另一方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婚后并不去实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而使另一方遭受惨重的损失。因此,我的建议是,即使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要通过诉讼的途径,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去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一经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即行生效,而且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任何一方若拒绝履行,另一方即可通过人民法院来强制其履行,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彻底保证。
    案例实录四:
    杨婷婷坚决要离婚,可老公王多多坚决不同意。杨婷婷请高西宁律师作代理,把王多多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两处房屋及八十万元判归自己。而高西宁
律师只在起诉状中写了判决离婚及子女抚养要求,财产分割则只字未提。杨婷婷十分不解,问:为什么!
    高西宁律师说:多年来,在我国婚姻案件的审判实际中,形成了一个没有规定的规定,即在没有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只要一方表示坚决不离,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在对方态度不明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就提出大笔的财产分割要求,无形中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法院是按财产数额来收取诉讼费的,普通的离婚诉讼只收取三百元,而大宗的财产分割要求则可能支付数千元。因此,在对方态度不明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诉状上可只要求判决离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开庭后如果对方表示同意离婚,则当即再增加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可以的。
    杨婷婷说:哦,明白了,我以为律师总是挣我们当事人的钱的,原来律师还是替我们当事人省钱的。
    杨婷婷想了想,又问:明知道对方不同意,第一次起诉就判离不了,那我这起诉还有啥用?
李璐和李思
    高西宁律师说:没有第一次就永远没有第二次。第一次起诉若被驳回,六个月后再提第二次,法院看当事人没有合好希望,就应考虑判离了。因为,婚姻是自由的。
    判例实录五:
    自从秦花雨的老公陈思涵担任一家私营公司的董事长后,夫妻已经有十三年没有同床了。现在陈思涵向法院起诉离婚,秦花雨自知无法阻挡,只是秦花雨明知这多年陈思涵购置了多处房产,而且她还亲眼见过这些房屋的房产证,产权均登记在陈思涵的名下。当时她并没有在意,因此,房屋所在地、房产证号等资料现在一概不知。法院告知她,要想分割这些财产,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她到房管局要求查询,房管局则告诉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因此拒绝查询和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