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晴锋
【摘 要】传统中国社会关于同性爱欲之关系性的话语镶嵌在社会权力等级结构中。民国知识分子从实用主义立场来看待同性恋现象,他们处于由西欧病理化的“性科学”话语和传统社会相对温和的同性爱欲话语构成的断裂式阐释链中,因此对同性恋的立场是模糊的。对民国同性恋话语的研究有两种视角,即强调内生性的本土文化观和强调外生性的现代性视角。民国时期尚未产生清晰的“同性恋”身份,同性恋者是作为“熟悉而陌生”的他者出现在公共领域中。
【期刊名称】《青海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4(000)006
【总页数】5页(P102-106)
【关键词】蔡宗强同性恋;权力;话语;本土性;嵌入性
【作 者】王晴锋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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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语境下看待中国的同性恋现象既是一种视角,也是一个定位问题。20 世纪初西欧性科学开始传入中国,学界一般认为正是在这个“西学东渐”的进程中中国社会逐渐改变了对同性恋的态度。那么,在这个现象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在中西文化的碰撞过程中,中国本土文化断然放弃了二千年来的传统观念而全盘接受西方的性态二元论?又是怎样的一种机制使得这种新的观念保持强大的稳定性而一直影响到我们今天的社会?或者,这个假设本身亦值得商榷与质疑,即事实上中国社会在遭遇这种西方强势科学的过程中它文化的深层结构仍然保留着自己独特的文化阐释。本文试图通过民国时期具体的同性恋话语来探讨现代中国同性恋话语的植入性与本土性问题,其背后的意蕴是中国传统的、本土特有的同性爱欲文化观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应对外来的、异己的同性恋文化以及中国同性恋是否完全是西方性思潮影响下被动的产物和凝视的对象。李念老公林和平年龄
一、权力阶序下暧昧的欲望
“同性恋”作为一种明确的社会分类范畴出现于19 世纪末,即使在西方社会它也不能被视为不言而喻的存在。许多学者指出,认同自己是“同性恋”(作为一种身份)的人们只存在于过去大约一个半世纪。虽然这种分析视角有欧洲中心主义的嫌疑,并且人类学研究已经表明年龄—结构化的、由职业定义的或者变性的同性恋身份在某些非西方社会中可能在此之前就已存在,但是平等主义类型的同性恋身份在现代之前的确不存在。[1](P255)“同性恋”(homosexual)这个词在19 世纪晚期开始通过欧洲的性科学而流传开来被人们广为使用,同性恋身份最初是作为医学类别的建构,它将同性爱欲者从其他“正常”的人中分离、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特的惩治和规训类别,此后随着强制性异性恋与规训手段逐渐变得多元化,对同性恋的规训从医学领域蔓延开来渗透到整个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与政治系统。这种现象在19 世纪末之前的西方社会中并不存在;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也是如此,它并不存在“同性恋”这样一种身份(identity),尽管同性性行为(activity)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文明中都普遍存在。传统中国社会并没有异性恋、双性恋或同性恋的区别。性取向的概念,也就是说,以性爱对象的性别来划分人的情况并不存在。周华山认为,中国文化承认同性和异性情的差异,但性并非是作为将人归类的标准。[2](P29)传统中国社会并没有将性欲望二分为同性欲望和异性欲望。由于中国古代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同性恋,也即不存在同性恋身份,因此,用“同性爱欲”来指称同性恋行为更为适合。
传统中国的士大夫、文人对本土性的同性爱欲观念抱着中性的态度。在传统语言中,一些男性被描述为“好男”或“酷爱男风不喜女”;同样,一些女性体被戏称为“磨镜党”或者“手帕之交”、“金兰姊妹”等。[3](P104)在传统中国社会,同性活动主要以社会的而非性的措辞来进行描绘,形容“同性社交角”的有相公、断袖、龙阳、分桃、旱路、兔子等;形容“同性社交关系”的则有金兰姊妹、契弟契兄、旱路英雄等;或一种风格,如南风、男;或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如磨镜、磨豆腐、后庭花、对食、吹箫等。这些表达和描绘的同性性行为显得很诗意化,没有社会性的或道德性的谴责。最重要的是,所有这些关于同性性活动的表达都没有指涉一种人格类属。[2](P30)中国古代与同性恋有关的名词固然相当丰富,但它们的含义通常较为含蓄或泛泛而谈,缺乏明确的指涉性,这一点恰恰反映了“古代同性恋存在状态的暧昧特征”[4](P9-10)。“同性恋”是五四时期(由日语转译)进入汉语的外来词,古代中国没有这样一个可兼用于男女两性的词语,表现男同性恋关系的动词通常都带有明显的不平等彩,如“嬖”、“宠”、“幸”,是上对下、主对仆、长对幼的关系;而表现女同性恋关系则完全不用这类词语,多用平等意味的动词,如“爱”、“悦”、“慕”等。在明清时期,女同性恋关系从来没有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风气,性爱是这种关系的最终目的,相恋的双方一般比较平等;而对当时的大部分男性来说,同性性行为是一种能通过金钱、权力、地位来获得的公开的娱乐活动。[5](P8)
相比较于将人进行“同性—异性”二元划分的现代西方文化,中国人的性世界主要是由阶级等级序列构造的。[2]有权者,通常是上层阶级的成年男性可以对社会地位低劣者,如他的妻、妾或者“填房”享有性支配权,也可以对社会地位低于他的年轻男仆享有性支配权,而不会有同性恋/双性恋的严重社会污名。从一个帝王或富裕地主的立场来看,他的欲望对象是男性还是女性,这之间没有很大区别——两种性活动都同样加强和显示了其社会权力。就此而言,将中国的同性情传统浪漫化是危险的。因为对同性情的文化宽容既不是无条件的,也并非真心实意的,它是在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下才得到容忍,即社会等级次序并未遭到挑战。反讽的是,中国同性恋史的最显著特征既不是恐同症,也不是同性爱欲,而是阶级优越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它同时渗透和建构着同性关系和主流文化。
二、话语之争及其转变
在中西文化激烈碰撞的民国时期,不少知识分子对“西学”抱着尊崇心理,因此通常会援引或译介西方性科学话语来论述中国的同性恋现象。在民国初期,病理化的话语与赞美同性恋的话语同时存在。公共知识分子通过对同性恋进行分类、探悉其成因并就矫正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来参与公共争论。
延正勋1929年1月16日,杨忧天在上海北新书局发行的《北新》杂志上发表《同性爱问题》一文。[6]该文写于东京,显然受到日本当时引介西欧性学的影响。文章旁征博引,详尽地论述了同性恋的诸多问题,运用当时西方的生物学理论,指出同性爱是先天的遗传所致,但它的发生需要后天环境的诱发,认为自渎遂情行为和同性恋有密切关系,先要确定是先天还是后天,然后再谈的方法,先天性同性恋的效果甚微,诱发潜伏遗传特质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独身、失恋、男女分校、同性的诱惑以及模仿等。《同性爱问题》一文很多内容和观点受埃宾、魏宁格(Otto Weininger)、霭理士等西方性学家思想的影响,如在魏宁格所著的《性与性格》(Geschlecht und Charakter)(约完成于1901年)第四章《同性恋与男》指出:“后天形成的性倒错,只有在同性恋的要求根植于先天素质中的条件下,人才会渴望并急切寻求倒错的性爱。后天形成的性倒错只是构成一个有机体全部素质的因素之一,……仅是个次要的、附带的因素。”[7](P51)但杨忧天不认同魏宁格、卡彭特等人的“中间性”思想。他认为同性爱是一种变态,是“性的反动”,应竭力避免、预防或。又如,任白涛在《性欲之颠倒》(1934)一文(该文的论述基于两位日本学者的性学著作)中指出,“男性间的同性爱即所谓男中,是以假性者居多,这种同性爱虽在表面上是假性,其实是与异性爱没有什么差别的”[8]。文章尤为赞同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的压抑说,认为
同性恋是文明的缺憾,是文明社会中正常的性欲受压抑而产生的变态(弗洛伊德晚期对同性恋的观念发生很大转变)。文章悉数古今中外的同性恋历史和文学人物,从《旧约》谈起,指出古希腊的同性恋盛行与强制施行的斯巴达军事教育有关。古希腊的少年爱是基于肉体美的崇拜,因此不能一概视为今天意义上的同性恋。任白涛最后认为,“同性爱无论是男爱男,女爱女,都算是极不自然的事情”,而且容易染上花柳病,同性恋危害之大,应避免这种“绝命之斧”的性欲灾祸。
民国早期知识分子对同性恋的看法并非明确一致,除了论述同性恋病理化的理论和观点之外,一些将同性恋视为美好的、真挚情感的译文也被发表在杂志上。例如,卡彭特的《同性之爱恋》(The Homogenic Attachment)一文于1929年由秋原译成中文题为《同性恋爱论》发表在《新女性》上。在卡彭特看来,先天性同性恋者是“最出类拔萃的、优秀而富于感情的人”,同性之间的这种爱情健全而自然,是个性的必要组成部分。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潘光旦对同性恋的研究,他受霭理士的影响颇深,译注了后者的《性心理学》一书。潘光旦梳理了中国历史文献中记载的同性恋事例,认为尽管传统文化缺乏对同性恋的学理性探讨,但还是存在类似西欧性学理论中的先天说与后天说,如清纪昀在《
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里说:“凡女子淫佚,发乎情欲之自然;娈童则本无是心,皆幼而受始,或势劫利饵耳。”这可以说是后天之说。清袁枚《随园诗话》载同性恋者春江公子诗,说:“人各有性情,树各有枝叶,与为无盐夫,宁作子都妾。”这可以说是先天之说。[9](P221)潘光旦对1931年初杭州西湖艺专学校“陶刘妒杀案”的分析具体反映了他对同性恋现象的观点。该校的女教员卷入了与其学生刘梦莹和陶思瑾之间的三角同性恋情纠葛;命案发生后,“同性爱”问题引起当时知识分子的热烈讨论。1932年4月潘光旦就陶刘命案先后在《年华》上发表《陶刘妒杀案的心理背景》、《陶刘妒杀案的社会责任》,根据西方性心理学理论来阐述这起悲剧,认为“此种同性恋爱的行为与少女反常的心理状态,确是值得变态心理学者的注意和研究的一件事”[10](P436)。他认为同性恋可分先天性与后天性,尽管从第三者的角度难以判断陶、刘的类别,但是他认为其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单性的女校环境,而是“陶或刘容有些少先天‘内转’的倾向”[10](P442)。深谙西方性学著作的潘光旦在分析中国社会中的同性恋现象时亦作出了境遇性与先天性之分,在论及当时女校盛行的女同性恋风气时他认为“这终究是一时情感的表现,及时过境迁,年龄成熟,也就各走异性恋与婚姻了”[9](P223)。因此这种同性爱欲是境遇性的,随着年龄的增长、环境的改变,这些“女同性恋”会回归异性婚姻。同样,他论述广东的女同性恋风气时也认为“妇女解
放的过程,那女社交的发达,到达相当程度以后,这种风气自然会趋于消灭”[9](P355)。同时,由于受到霭理士认为同性恋是“基于先天条件的一个变态”[9](P201)的影响,潘光旦在具体分析“陶刘妒杀案”时,又认为“陶或刘有些先天‘内转’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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