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43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娜石瑷丹李晓颖 王瑞儿照片
【审理法官】李娜石瑷丹李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王茜
【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王茜
【当事人-个人】王茜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施振盈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吴筠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振盈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吴筠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振盈吴筠
【代理律所】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
【被告】王茜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是否应支付王茜经济补偿金9306元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是否应支付王茜经济补偿金9306元的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争议,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存在争议,关于离职的原因,王茜主张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主
张王茜系主动离职,但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从而判决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支付王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是否应支付王茜工资的问题。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主张王茜6、7月未去单位上班,但王茜提供了邮件、聊天记录证明其6、7月的工作内容,故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支付王茜6、7月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是否应支付王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主张王茜6、7月未到单位上班,不应支付王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支付王茜6、7月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4:28: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6日,王茜入职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任园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茜主张2018年7月27日离职,离职原因是因双方经营理念发生冲突,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单方解除。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则主张2018年6月初之后未到其单位工作,且未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5月16日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支付王茜4月工资5500元,2018年7月9日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支付王茜5月工资9597元。王茜提供的2018年6月工资表显示,王茜当月工资为9015元。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未支付王茜2018年6月、7月工资共计17572.24元。王茜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9306元[(9597元+9015元)-2]。2018年11月13日王茜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工资、垫付的设计费。2018年12月25日,王茜撤回仲裁申请。2019年1月10日,王茜以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为被申请人以本案诉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9]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茜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茜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
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主张王茜2018年6月初之后未到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工作,且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对此,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提供的证据不足已证明其主张。王茜主张2018年7月27日,双方经营理念发生冲突,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单方解除。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故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应支付王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306元。关于王茜主张的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主张5月支付的工资5500元为4月16日至5月16日期间工资,7月份支付的工资9597元为5月下半月及6月份的工资。对该主张,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的工资支付周期与常理相悖,故对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的主张,不予采信。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拖欠王茜2018年6月、7月工资,应予支付。王茜主张6月份工资为10000元,7月份工资为9080.5元。但王茜提供的2018年6月工资表显示,王茜当月工资为9015元。故对6月份工资10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王茜6月工资应为9015元。对于7月份工资,该院酌情认定王茜该月工资标准为9306元。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应支付王茜7月工资8557.24元(9306元=21.75天×20天)。关于王茜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
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故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应支付王茜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867.13元(9597元:21.75天×12天+17572.24元)。关于王茜主张的设计费报销款。对于该主张,因王茜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王茜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306元;二、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差额22867.13元;三、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茜工资17572.24元;四、驳回王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茜的诉讼请求:1.不予支付王茜经济补偿金9306元;2.不应支付王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不予支付王茜2018年6、7月工资17572.24元;4.王茜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
与理由:1.王茜单方离职且未在30日内提前通知,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王茜2018年6、7月未在单位工作,不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工资。 综上所述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王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民终143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锦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晶,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振盈,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筠,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与被上诉人王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阳市和平区启睿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茜的诉讼请求:1.不予支付王茜经济补偿金9,306元;2.不应支付王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不予支付王茜2018年6、7月工资17,572.24元;4.王茜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王茜单方离职且未在30日内提前通知,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王茜2018年6、7月未在单位工作,不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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