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娜、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2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78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福李浩武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文娜;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文娜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文娜 
【当事人-公司】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颜平天津腾安律师事务所;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宋胜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颜平天津腾安律师事务所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宋胜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颜平公舒萌宋胜 
【代理律所】天津腾安律师事务所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文娜 
【被告】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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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3:36:16 
王文娜、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王瑞儿照片
(2021)津03民终78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平,天津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27号。
     法定代表人:解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胜男,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文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美乐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乐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4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文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认为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要考虑双方的主体资格,对劳动者受谁管理、工作由谁安排、工资由谁发放。本案上诉人自面试入职都是在被上诉人处,由被上诉人管理人员对上诉人进行考勤及工资发放统计工作,实际受被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实际与案外人在工作地点、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况。2、上诉人一直受被上诉人考勤人员管理、且除第一个月工资外,其余工资均由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解琳发放,且被上诉人并未对其相应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作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就劳动关系主体变更进行协商,但是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劳动关系主体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仅看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看双方之间的实际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适用。根据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用工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美乐瑞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文娜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王文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9年7月8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9年7月22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克扣的2020年1月-6月工资12,301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克扣的2020年2月-5月工资8,2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901元(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文娜于2019年8月8日与案外人动感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签订试用期教师聘用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魏。王文娜陈述,合同签订后,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直未变,其从事幼儿教师工作。美乐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王魏与美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琳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合伙协议,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止。王文娜工资曾由王魏、美乐瑞公司、解琳发放。美乐瑞公司及案外人动感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均未为王文娜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7月7日,原告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45天未作出裁决,该委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0]第4045
8号决定书,决定终止。原告故起诉。
     另查:王文娜陈述其口头向解琳解除劳动合同,解琳不予认可,王文娜亦无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文娜与美乐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美乐瑞公司虽与动感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存在共用经营场所的情形,但王文娜入职时同动感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已经签订试用期教师聘用合同。签订该合同是王文娜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明确指向王文娜提供劳动的对象是动感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上述试用期教师聘用合同期满后,王文娜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直未变,故无法认定其提供劳动的对象变更为美乐瑞公司。同时王文娜与美乐瑞公司也未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过协商,无法认定双方达成了用工的合意。王文娜仅以美乐瑞公司及动感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共用办公地点,其工资存在美乐瑞公司及解琳支付的情况,主张美乐瑞公司与动感教育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但王文娜不能证明其向美乐瑞公司提供劳动,故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王文娜与美乐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文娜于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系建立在其与美乐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