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乐案(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1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157号 
处罚日期】2021.07.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河庄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徐天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3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违法行为人徐天乐在杭州市钱塘区德胜东苑东区7幢1单元1702室被查获,经查,2021年7月23日早晨,违法行为人徐天乐在位于杭州市钱塘区德胜东苑东区7幢1单元1702室内,通过电子烟吸食的方式吸食含有合成素的烟油。经对违法行为人徐天乐血液采样,送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检出MDMB-4en-PINACA。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天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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