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20)琼民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志勇邢君詹润红
【审理法官】钱志勇邢君詹润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正伟
【代理律所】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2:26:21
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与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终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和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
法定代表人:田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吉阳区政府旁三亚清平乐商铺一楼。
法定代表人:陆小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七天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钱志勇
审 判 员 邢 君
审 判 员 詹润红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丽
书 记 员 麦 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余文乐前女友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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