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嘉欣与卢锐幹、何楚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文乐前女友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43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 
【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嘉欣;卢锐幹;何楚颖 
【当事人】杨嘉欣卢锐幹何楚颖 
【当事人-个人】杨嘉欣卢锐幹何楚颖 
【代理律师/律所】徐才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才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才 
【代理律所】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嘉欣 
【被告】卢锐幹;何楚颖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折价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争议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本案中,卢锐幹已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回单证明其于2016年6月20日向杨嘉欣实际支付了案涉款项,故案涉《借条》已生效。杨嘉欣上诉称《借条》无效,但其关于赵善俊胁迫其签订《借条》、卢锐幹与赵善俊合谋串通损害杨嘉欣利益,以及卢锐幹事先知道杨嘉欣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主张,均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杨嘉欣未能举证证实《借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
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其主张《借条》无效不予支持。案涉《借条》《抵押借款合同》有杨嘉欣的签名及捺印,杨嘉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合同上签名及捺印的法律后果,且案涉款项已实际汇入杨嘉欣本人账户,故其以借款未用于其本人或家庭生活而主张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已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抵押权已设立。卢锐幹主张对案涉借款本息在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杨嘉欣上诉请求涂销案涉房产的抵押权登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嘉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杨嘉欣已申请缓交),由杨嘉欣负担,杨嘉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1:30:22 
杨嘉欣与卢锐幹、何楚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43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嘉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卢锐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才,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楚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嘉欣因与被上诉人卢锐幹、原审被告何楚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嘉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杨嘉欣与卢锐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即《借条》无效;3.改判卢锐幹协助杨嘉欣、何楚颖涂销共有房屋(粤房地共证字第C1015629号、C4553880号)上的抵押权登记;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卢锐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卢锐幹所主张的借款并非杨嘉欣的真实意思表示,杨嘉欣从来没有实际使用上述款项。上述借款是赵善俊胁迫杨嘉欣签字所借。二、杨嘉欣的家庭花费无需使用案涉巨款,杨嘉欣本人无其他债务,也无增购房产或其他重大消费项目,进一步证实杨嘉欣没有实际使用该款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卢锐幹未提交答辩意见。
     何楚颖未提交意见。
原告诉称     卢锐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嘉欣向卢锐幹偿还本金600000元和利息
36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600000元×2%×30=360000元),合计960000元;2.判令卢锐幹对杨嘉欣和何楚颖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某民委员会育才路育才街四巷1号房屋(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015629号、C455388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杨嘉欣承担。
     杨嘉欣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杨嘉欣与卢锐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即《借条》无效;2.请求确认杨嘉欣与卢锐幹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3.判令卢锐幹协助杨嘉欣、何楚颖涂销共有房屋(粤房地共证字第C1015629号、C4553880号)上的卢锐幹抵押权登记;4.本案诉讼费由卢锐幹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0日,杨嘉欣向卢锐幹出具《借条》,载明:“今(出借人)卢锐幹借给(借款人)杨嘉欣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即¥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止,共60个月,借款人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人民币14400元给出借人,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肆仟元整,即¥864000元,全部本息于2021年6月19日一次性偿还。”杨嘉欣在“借款人”处均签名及捺印确认,“借款已收到”处附有
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回单,卢锐幹已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银行向杨嘉欣(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969078)转账了借款600000元。杨嘉欣收到卢锐幹转账的600000元后,即向卢锐幹(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2)转账支付利息14400元。
     同日,卢锐幹、杨嘉欣与何楚颖共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卢锐幹出借600000元给杨嘉欣,用于杨嘉欣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借款月利息为2.4%;如杨嘉欣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卢锐幹有权要求杨嘉欣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不受约定的还款期限的限制;杨嘉欣、何楚颖将二人共有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xxx号、粤房地共证字第xxx号)抵押给卢锐幹,为杨嘉欣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数额为600000元,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本息、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所需的一切诉讼费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