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花潇洵、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1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兴娟谷昔伟王作杰
【审理法官】韩兴娟谷昔伟王作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根;花潇洵;李倩;花国荣
秦俊杰杨紫分手是真的【当事人】张根花潇洵李倩花国荣
【当事人-个人】张根花潇洵李倩花国荣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根
【被告】花潇洵;李倩;花国荣
【本院观点】2018年1月29日张根向花潇洵转账62.7万元,并交付承兑汇票17.3万元,合计80万元。借款双方对借款数额应有慎重的考虑和充分的协商,同一日出现借款数额如此大的变化不符合常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质证驳回起诉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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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1月29日张根向花潇洵转账62.7万元,并交付承兑汇票17.3万元,合计80万元。当日,花潇洵即转账返还张根35万元。2018年1月29日花潇洵、花国荣、李倩向张根出具了80万元借条,并于同日在该借条背面出具实借45万元的借条。关于同一日借款数额、借条内容变化的原因,二审中花国荣陈述,其只想借45万元,不知道信易贷公司为何叫写80万元的借条,而且其抵押的房屋也不值80万元。张根主张花潇洵等人开始想借80万元,后来不需要这么多借款,就退还了35万元。本院认为,借款双方对借款数额应有慎重的考虑和充分的协商,同一日出现借款数额如此大的变化不符合常理。另,花国荣陈述,信易贷公司收取其服务费1万余元,转账当天张根当扣利息2.7万元。经全省关联案件检索,案外人信易贷公司在相关借贷案件中有收取高额保证金的情况。张根有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且均为原告。本案可能存在恶意垒高“债务”数额的嫌疑,有疑似“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52:5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根及案外人信易贷公司等实际出借金额为45万元,却诱使借款人出具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并制造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将部分资金收回,可能涉嫌“套路贷”等犯罪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张根的起诉。 二审中,张根提交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瞿德炜、奚雅雯诉花潇洵的四个案件的判决书及对花潇洵名下房屋进行保全和拍卖的材料,证明因案外人瞿德炜、奚雅雯的债权未能完全受偿,导致一审法官设法将本案认定为“套路贷”,以消灭张根的债权和抵押优先受偿权,偏袒保护案外人。花国荣、李倩质证认为,四个案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对张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属于“套路贷”。2018年1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0万元,张根于2018年1月29日向花潇洵、花国荣、李倩交付了80万元,花潇洵、花国荣、李倩也出具了80万元借条。后因花潇洵等人不需要借80万元而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
35万元,并在原借条反面重新书写借条,注明实际借款45万元。双方利息亦以45万元为本金进行计算。张根按照实际出借的45万元主张还款,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诱使或者迫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等“套路贷”行为,故本案不符合“套路贷”法律特征。2.一审法官通过与花潇洵联系,诱使花潇洵认为只要认定“套路贷”就可以不还款,使其作出错误表述。该记录来源不合法,没有通过庭审质证,且表述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达到证明目的。3.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完全符合常理。2018年1月29日张根将80万元交付给花潇洵,花潇洵退还35万元后,重新书写了45万元借条。无论45万元借条是哪一天出具,因45万元的实际出借时间是2018年1月29日,故花潇洵等人将出具借条落款时间写为2018年1月29日,符合常理。4.张根因江苏信易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易贷公司)介绍才出借案涉款项,张根与信易贷公司不存在串通损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信易贷公司与花潇洵等人具体怎么联系和操作的,张根不知情,亦与其无关。5.一审之所以认定本案为“套路贷”,目的是偏袒保护案外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就案外人瞿德炜、奚雅雯诉花潇洵的四个案件作出判决,并对花潇洵名下房屋进行拍卖(即本案抵押给张根的房屋)。拍卖款项提留了张根诉请的54万元,导致案外人瞿德炜、奚雅雯债权未能完全受偿。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套路贷”,目的是让瞿德炜、奚雅雯债权可以全部实现。
张根、花潇洵、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16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潇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国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根因与被上诉人花潇洵、李倩、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1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
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属于“套路贷”。2018年1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0万元,张根于2018年1月29日向花潇洵、花国荣、李倩交付了80万元,花潇洵、花国荣、李倩也出具了80万元借条。后因花潇洵等人不需要借80万元而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35万元,并在原借条反面重新书写借条,注明实际借款45万元。双方利息亦以45万元为本金进行计算。张根按照实际出借的45万元主张还款,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诱使或者迫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等“套路贷”行为,故本案不符合“套路贷”法律特征。2.一审法官通过与花潇洵联系,诱使花潇洵认为只要认定“套路贷”就可以不还款,使其作出错误表述。该记录来源不合法,没有通过庭审质证,且表述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达到证明目的。3.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完全符合常理。2018年1月29日张根将80万元交付给花潇洵,花潇洵退还35万元后,重新书写了45万元借条。无论45万元借条是哪一天出具,因45万元的实际出借时间是2018年1月29日,故花潇洵等人将出具借条落款时间写为2018年1月29日,符合常理。4.张根因江苏信易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易贷公司)介绍才出借案涉款项,张根与信易贷公司不存在串通损害借
款人利益的行为。信易贷公司与花潇洵等人具体怎么联系和操作的,张根不知情,亦与其无关。5.一审之所以认定本案为“套路贷”,目的是偏袒保护案外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就案外人瞿德炜、奚雅雯诉花潇洵的四个案件作出判决,并对花潇洵名下房屋进行拍卖(即本案抵押给张根的房屋)。拍卖款项提留了张根诉请的54万元,导致案外人瞿德炜、奚雅雯债权未能完全受偿。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套路贷”,目的是让瞿德炜、奚雅雯债权可以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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