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3288号
秦俊杰杨紫分手是真的【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斯琴杨蔚堃姜怡
【审理法官】斯琴杨蔚堃姜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素婷;张圣杰;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杨素婷张圣杰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素婷张圣杰
【当事人-公司】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牧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牧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牧人
【代理律所】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素婷;张圣杰
【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违约金基本原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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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作出呼公赛(刑)立字﹝2019﹞201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维多利摩尔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鉴于维多利摩尔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呼和浩特市公安
局赛罕区分局立案侦查,故依据上述规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在刑事司法程序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杨素婷、张圣杰可就本案另行起诉。 综上,杨素婷、张圣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3:00:34
杨素婷、张圣杰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3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圣杰。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牧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杨素婷、张圣杰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素婷、张圣杰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杨素婷、张圣杰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金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形,依法应予改正,以维护杨素婷、张圣杰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审查后称“维多利摩尔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立案侦查。"一审作出裁定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杨素婷、张
圣杰认为与金汇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金汇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所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任何关联。金汇公司开发建设的摩尔城住宅房屋五证齐全,是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行为,杨素婷、张圣杰支付的购房款不属于款项,并不存在欺诈或被害的犯罪情形,且金汇公司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早已经交付合同标的房屋,杨素婷、张圣杰已经居住使用多年。杨素婷、张圣杰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求就是要求金汇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助杨素婷、张圣杰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于民事争议。金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吸公众存款罪,与金汇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无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是在2019年10月,杨素婷、张圣杰起诉是在其后。赛罕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并不认为存在民刑并立应予刑事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形。原审裁定事实上剥夺了杨素婷、张圣杰的民事诉权,否定了杨素婷、张圣杰与金汇公司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国家一再立法禁止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解决。如《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
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案件中,发现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但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等等。事实上,原审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的仅仅是刑事线索,并非案件移交。该移交的犯罪线索至今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审查通过,更没有开展侦查确认,不能确定构成经济犯罪案件。杨素婷、张圣杰认为本案与金汇公司原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所谓同一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否则,便是不同法律事实或相似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救济,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功能;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惩罚,刑事责任兼有惩罚性与预防性功能。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决定了民事、刑事诉讼程序可以独立运行来达到救济与惩罚的两种法律效果。因此,在刑民交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应当先刑后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且本案民事诉讼事实部分是独立的,无须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杨素婷、张圣杰与金汇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到任何经济犯罪嫌疑,两者不会产生矛盾,也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刑民并行",应当各自分别进行审理。综上,杨素
婷、张圣杰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杨素婷、张圣杰不服一审裁判,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并依法支持杨素婷、张圣杰的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杨素婷、张圣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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