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特点规制互联网犯罪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
根据新特点规制互联网犯罪
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
文/张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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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广业集团儿童奶负责人安
——'.__—I__-勇
,北京博思智奇公关
顾问有限公司赵宁,郝历平,马野等4人
均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日前,记者
就已披露的安1牛情况专{方了北京大学法
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
案情与罪责
检察风云: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罪批捕了蒙牛品牌经理和
公关公司执行人员,这一罪名的犯罪客
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侵犯的
究竞是他人的信誉声誉还是社会经济
秩序?本案中受害的仅仅是伊利还是整
个乳制品行业,乃至中国的食品市场?
梁根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
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
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
的商业1言誉和商品声誉,而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是商家优质经营获得利润的基
本保障,诋毁商品声誉将影响商品销售
和市场的认可以及品牌价值.应当说,
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一般
说来,本罪有特定的犯罪对象,特定的
被害人,也就是特定企业的信誉和商品
声誉,但是此罪同时也是扰乱市场秩序
的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捏造虚假信息诋毁
他人,拾高自己,这不仅损害了被害企
业的信誉声誉,同时也必然破坏了公平
检察风云2011年第1期
竞争,公平交易的不法行为.作为扰乱
市场秩序罪下辖规制的一个罪名,它既
是一个具体的侵犯他人商,业1言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也是一个扰乱正常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从刑法关注的焦点来看,本罪的
认定必须落在具体的侵犯行为上,扰乱
市场交易是一个类的犯罪客体,我们应
当关注的是犯罪的直接客体.至于本案
的受害者,我们对特定行为的规范评价
不能做过于宽泛的解读,还是应该落实
在具体受损企业身上.
检察风云: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了大
量的网络水军发帖,这些网络水军是否
构成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
同犯罪,如何进行界
梁根林:根据目前查证和确认的案
件事实,蒙牛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安勇和北京两家公关公司的工作人员无疑构成了共同犯罪.如果雇佣的网
络水军明明知道公关公司提供的信息是捏造虚假的,将损害被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还执意予以散布,若对伊利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或确实睛节严重,理论上不排除网络水军与安勇等人构成共同犯罪.
但是,由于网络水军的分散性,匿
各l生,要将所有的网络水军按照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刑事责任,既
.司法资源的
,同时更要考
虑妥当性问题,即网络水军的单—行为本案中的网络水军是涉众I生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众案件一般而言只打击为首策划组织的首要分子,对于其他参与人员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调整的范围来看,也不应当将其全部视为犯罪来处理,对普通的网络水军还是应该以批评警示教育为主.
检察风云: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其中的''字
梁博内幕
应如何理解?公关公司炮制了抹黑的内容,而网络水军散布了虚假信,二者各
自完成了一部分,而并不是全部.是否要求两种行为都具备,才能构成犯j留
梁根林:作为单一主体实施损害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首先捏造然
后将所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才能
作出认定,如没有捏造只是散布,捏造
却未散布或散布时并不知道消息系捏
造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不意
味着犯罪的参与者要全程介入所有行为,可有分工,一部分人负责捏造,一
部分人负责散布,只要捏造者与散布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和沟通,尽管分工不同,只要有捏造与散布行为之_的都可
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
是共同犯罪区别于单一主体犯罪的显
着特点.
媒体责任与言论自由
检察风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罪.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除了竞争
对手夕卜,是不是还包括刊载虚假信息的媒体.如果传统媒体的责任如何追
究?网络媒体是一个开发互动的平台,
这其中的责任又怎么认定呢?
梁根林:在认定网络媒体和纸质
媒体责任时要确定其是否明知虚假信
息仍然予以刊载,如果是的话,则可以
追究责任.
台,网络
媒体的编辑管理者对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1限信息有责任进行审查.但正因为网络的开放性,虚拟I生,
如果要求杜绝网络中出现的一切虚假
信息,则显得过于苛刻,在实践中,只有
对明知是虚1段还故意刊载传播,或是经}i旁信息,存在
着明显恶意的网络媒体才应该对刊载
担责任也并不意昧着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其确实有过错,存在着把关不
严,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一般首先追究
其民事侵权责任.只有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关公司
有明显的恶意沟通,才能以损害商i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风云:网络实名制能否解决上
面所说的问题?"交易可实名,言论要自由",如果实名制真正实施,网络言沦自
由如何保障?
梁根林:网络实名制当然是有利于
网络言论监管的—种手段,匿名状态下互联网极端的言论自由将带来很多的
社会问题.
至于网络实名制能否解决网络公
关乱象,不能给予过高的期待.它在一
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言论示范,舆论暴力等问题,但不是唯一的途径,更不是根
本的办法.更加重要的是,网络实名制
必然对网络言论构成一种限制甚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