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源明细表》
填报详解
目录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概述
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详解
三、《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详解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概述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房车土印契保烟,耕地土增和资源)等10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合并申报,实现“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即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整体改造了10个税种的申报流程,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流程,纳税人一次登录、一填到底,有效避免了“多头表”,大幅提高了办税效率。合并申报后,表单数量和需填写的数据项大幅减少,新申报表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将有效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同时,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将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并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各税种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反映纳税情况,包括各税种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款、应补退税款等;附表反映减免税情况,分类详细展示纳税人享受的每项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减免税情况。申报前,需要填报《税源明细表》维护纳税申报的基本信息,《税源明细表》是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也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减轻填报负担,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逻辑一致,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以电子税务局操作为例,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财产行为税申报模块后,系统显示纳税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点击税种名称,进入该税种税源信息表进行数据维护。完成全部税种信息采集后,即可一表提交申报。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当期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各税种,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
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首先,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
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其次,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6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20日的耕地占用税。“当然,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应符合税法30日纳税期限的规定。
6月1日后,10个税种原有的申报表将停止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收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的综合申报表一并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具体包括增量房交易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申报表和土地交易申报表。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这些申报表单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合并申报有三点好处:一是优化办税流程,实现10个税种申报‘统一入口、统一表单、统一流程’,纳
税人一次登录、一填到底,有效避免了多头表,办税效率将大幅提高。二是减轻办税负担,表单数量减少约三分之二,数据项减少约三分之一,同时新申报表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切实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三是提高办税质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申报财行十税总的来说只需两步,第一步添加或者维护税源信息,填报《税源明细表》;第二步进行纳税申报,填报(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二、《税源明细表》填报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首次填报后,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更新维护数据后再进行申报。例如,7月份,某企业要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6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以及当年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税源信息在以
前年度已经采集而且没有变化,那么,在7月份,该企业只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即可。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
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此后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20日签订应税合同,则可在当天立即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后来发现遗漏了一份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1、表样
2、填报说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填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
如实填报土地信息。
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系统赋予编号。
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填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第一车间土地等。
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不必填写。
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详细地址。
地税申报
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
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地价: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若未支付价款和成本费用,则填0。
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适用不同减免性质政策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
行变更。
减免起始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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