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解答:
※  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定期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当月的工会经费,本单位工会应当将其中按规定上解的部分按时上缴给地方总工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计算。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拔缴工会筹备金”。
    (4)2008年10月修订的新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和缴费比例?
    凡在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已建立或应建立(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为缴费单位。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应建(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的缴费义务人为缴费单位。
※  工会经费计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经费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当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补缴工会经费。
※  缴费单位应何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一)申报,缴费单位按季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在纳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地税申报
    (二)开票。主管地税部门收到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表后,审核无误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解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目前,凭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缴费单位开户银行解缴。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
※  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如何处理?
  缴费单位逾期申报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依欠费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企业不缴、少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企业所在地工会发出《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计拨的工会经费可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中规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已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电子申报企业,下载的电子扣款凭证可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上门申报企业,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按规定划拨给企业工会部分,凭企业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
※  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机制怎样进行?
    工会组织和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工会组织和地税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  基层工会按规定比例应留成的工会经费如何回拨?
    缴费单位的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返还。基层工会尚未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的,其应留成经费代建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后再由县市(
区)总工会返还。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其工会筹备金全额缴入县市(区)总工会经费集中户,限定在一年内组建工会并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后.县市(区)总工会回拨基层工会留成的经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建工会并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的,其工会筹备金全额缴入县市(区)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  工会经费是怎样管理使用的?
    根据《工会法》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凡是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必须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众活动方面。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设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救助,送温暖,法律援助等各类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
※  建立工会组织的条件?
    2008年10月修订的新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会员人数少于十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小组,参加按区域或行业建立的会,也可参加乡镇、街道、社区工会。
※  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程序?
  组建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程序是:
一、组建基层工会筹备组,提交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始筹备工作。
    二、由筹备组负责,向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展会员,组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登记表》。
    三、组织会员协商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五、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  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