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2.07
∙【字 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
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
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地税申报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市级(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提供除附件1规定应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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