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3.25
∙【字 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3号)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5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完善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其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政府、住建委、国土、规划、房管、财政、国资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第四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清算审核、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加快清算审核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专业团队。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领取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附件1),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做好《台账》登记、日常跟踪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房地产项目情况。充分利用《台账》信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动态监控。当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应通知纳税人进行清算。
第八条 建立数据定期报送制度。税收管理员在做好税收管理与《台账》登记的基础上,按月汇总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报税政部门汇总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税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局。
第三章 年度鉴定
地税申报 第九条 为夯实土地增值税征管基础,不断提升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和清算工作质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日常征管采用“年度鉴定”的方式。
年度鉴定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评估检查
的方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实际支付的原则,据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年度鉴定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接收《土地增值税年度鉴定表》及相关资料后对其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账簿、凭证,健全相关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预收帐款)、成本、费用和预征税款等,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年度鉴定,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年度鉴定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企业年度鉴定申报的收入(预收帐款)、成本、费用、税款预征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受理企业鉴定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年度鉴定资料要加强审核,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审核过程中,对原始凭证加盖“XX项目审核章”。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年度鉴定资料,作为征管资料,与《台帐》一并保存,清算时作为清算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税款预征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年度鉴定、再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是以纳税人取得转让(预售)收入为依据。该部分收入分房地产类型,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转让(预售)收入×适用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取得的收入时间为准,纳税人在取得的收入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预缴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数据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
第十九条 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旧房和建筑物的,其发生应税行为应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不适用预征。对成片土地、分块转让的,如果对分块转让一时无法清算,先按转让这部分土地收入的5%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等整片土地转让完后,再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凡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五章 清算申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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