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保险费由地税代征的思考与设计
作者:凌静怡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0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带来了企业所有制性质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元化,广西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当前广西有社保部门征缴的存在的问题以及地税征收的优势,确定由地税部门代征社会费的选择,提出在形式上和征收内容上循序渐进由社保征收向地税代征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地税代征 征缴体制
        基金项目:广西财经学院校级课题(2016D116)。
        作者简介:凌静怡,广西财经学院商务外国语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045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代征,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之一,其主要是社会保险经管机
构负责申报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银行负责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具体操作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核定征缴计划,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登记、申报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缴费基数传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应征数征缴,并追欠、查处、化解财政专户,最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地税部门征收数额记账并核发待遇,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的管理。目前,湖北省采用此种模式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取得一定成效,同时对广西社会保险费征收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地税申报一、广西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
        (一)广西社会保险费征收取得的成绩
        1.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征收管理有据可依:
        近年来广西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政策法律精神,为推进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了系列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广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实际情况,从宏观原则性办法到微观操作性规定,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19994月,《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
通知,广西开启养老保险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历程。随后,《广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这是广西第一部针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问题制定的规定,明确了征收组织机构、缴费主体、主体责任与义务、申报缴纳的具体操作规程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2013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颁布实施,这项规定成为广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提高社保费征收工作效率和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有着极强的现实指导性。随着社会保障民生工程部不断推进,社会保险子项目不断建设,广西针对不同缴费体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措施日益完善,多个层面政府部门的积极性高涨,为广西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运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2.机构建设全面铺开,征收队伍不断壮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工作机构,也称社保经办机构。从201311月起,广西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五项社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征收。为促进广西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制有效运行,广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全面铺开,目前已经建立了自治区级、市级、县、乡镇征收机构。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底,广西14个地级市都成立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73个,现有在职人员2546人(其中在编人员1457),县级经办机构222个,现有在职人员3462人(其中在职人员2047人)。
        (二)广西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参保人数增速缓慢: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全民保障(工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险子项目(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逐渐实现全覆盖。
        2007年广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边缘化的人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包括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部分,所以数值相比其他保险类型更大。2014年广西城乡居民养老进行改革,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所以数值也较其他值大。从人数上看广西就业人员参保人数逐年增加,然而从整体来看,实际年均增长率较低,增速缓慢。
        12000-2015年间广西就业人员参保情况数据统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法律依据效力层级低: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最大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权威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直接受政府管理,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无法彰显权威性;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立法效力层级低,主要是依照省级或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征收手段不强。因此,在面对政府以降低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成为推进和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以及部分行业的发展的激励措施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管意识降低的缴费费率,必然会造成我区社会保险费源流失,但由于权威性不足,只能遵从政策规定。 例如,为鼓励和推动广西区服务业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广西区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只要在2014年度内首次上规模的,均可在2015年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五缓四降政策。即缓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缴纳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可降低50%,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最多可降低15%,生育保险费费率可降低30%,工伤保险费费率可降低20%
        3.社保经办机构稽核权限限制及企业征缴意识淡薄,费源流失严重:
        很多企业负责人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尤其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积极性低。同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很多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没有缴费能力。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上经办机构的监管、稽核力度较弱,导致费源流失严重。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只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的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是以单位在岗职工数量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来缴纳,这不但影响了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导致费源流失严重。
        二、广西社会保险费由税务代征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社会保险费安全
        一方面,地税部门是专职组织收入的行政执法机构,社保费由地税代征将进一步理顺社保费征缴主体关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有助于消除目前征管体制下部门职责不清造成的征管被动脱节、办事交叉重复等弊病,有利于完善社保费科学管理体制形成,有效落实收支两
条线管理,确保社保费的安全。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使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原则得以全面落实,实现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使用三个环节的分离,从机制上保证了社保基金的规范运行。
        (二)有利于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
        地税部门较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体制、信息网络和机构人员方面更为成熟的管理架构,一是税务机关肩负着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具和强制性的特点,通过其征收社会保险费更具有强制性;二是地税部门有成熟的税源监控制度,能够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因此集合地税的优势能够解决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中遇到的困难,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同时,还提高社会保险的征收率。
        三、广西社会保险费由税务代征的制度建议
        路径依赖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在未发生社会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新的制度建设总是或多或少受到原有制度的影响,形成制度发展的承继现象。要实现广西社会保险费由税务代
征,关键是需要打破对传统征缴模式的路径依赖。而打破这一依赖,则需要建立系列保障制度,循序渐进将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向地税代征改革,最先开始则要从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代征,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再逐步向其余非企业参保对象均有地税代征,最终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税征收的模式。
        (一)制定地税代征的相应法规,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
        广西社会保险费实施税务代征,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和颁布对应的法规来确定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之间的职责分工和配合工作,保障分工有序,互相合作,主要是做好部门间征收业务的移交和协作工作。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等等各部门也要出台系列制度,制度应覆盖社会保险费的审核范围、征收范围、奖励机制、考核办法、业务流程、对账等环节。
        (二)针对地税代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收受政策影响较大,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业务处理量大,同时随着征收对象、缴费比例、参保流程等等政策变化不断变动,因此,需要对税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组建一支熟练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的队伍,最大可能的堵住社会保险费源漏洞。
        (三)加快社保费信息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地税代征技术保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就业形式的多元化以及社会流动,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也企业职工与自然参保人之间不断变化。这就增加了社保、地税部门办理业务的工作量,因此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使用大数据网络管理,实现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银行等部门的社会保险费数据的联网共享,才能达到适时交换数据,提高社保费征收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彭雪梅、刘阳、林辉.征收机构是否会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果?——基于社保经办和地方税务征收效果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156.
        [2]郑春荣、王聪.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机构选择——基于地税部门行政成本的视角.财经研究.20147.
        [3]杨宁.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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