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业务知识问答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五费”是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费“五费”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五费;“合征”是指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主要内容?
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指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五统一”的征缴办法,“五统一”的主要内容为:⑴征收机构统一,⑵缴费基数统一,⑶参保登记统一,⑷征缴流程统一,⑸数据信息统一。其核心是:缴费基数统一,即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统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三、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文件依据?
答:我市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文件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
地税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征缴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答:凡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项社会保险费),并按《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征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参照执行。
五、我市区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缴新模式后缴费基数与
征收方式有何变化?
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后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及其申报方式变化见下表:
新老办法对照表
六、社会保险费如何进行登记管理?
答: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与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理缴费登记,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哪几部份构成?
答: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分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两部分。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暂未执行。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过渡期政策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意见,在建立“五费合征”工作机制的前提下,考虑到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现阶段全员参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全覆盖外(申报比率100%),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分步到位,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主要内容:根据行业等实际情况设置不同费种与行业的最低申报比例。主要内容有:
㈠行业最低申报比例。2008年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仍按行业不同分别为100%、60%、35%(五费合征前后申报比例维持不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申报比例统一为15%;工伤保险申报率100%。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
例一、A 公司系市区的鞋业制造企业,帐证健全,职工人数30人,目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60000元,工伤保险费核定费率为1%,无基数调整项目,2009年1月份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如下:
㈡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企业,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申报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制造业、服务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为6%,商业及其他行业为2.5%(五费合征前后申报比例维持不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统一为2%。工伤保险费的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统一为7%。
申报计算公式: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7%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6%或2.5%
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2%
㈢单位中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以及今后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人员的工资,可在申报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㈣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际缴费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在企业基
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与的前提下,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暂按15%的增长额按年度结算清缴。
九、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参保基数之与大于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处理?
答: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期比对,即参保企业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或等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参保基数之与。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参保基数之与大于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应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参保基数之与进行申报。
在社会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得少于实际职工个人参保基数或参保基数之与前提下,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当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十、对账证不健全或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单位缴费基数?
答:账证不健全或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企业,地税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企业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与人数的,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可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法计算核定其缴费基数,即按该单位销售(营业)收入乘以行业销售最低工
资含量计算。
2、企业单位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又
不能提供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
按其他方法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