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
地税申报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报送期限
【业务主题】纳税申报
【来    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下发的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联合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采集规则和报送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报送范围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自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
  (二)明确报送期限
 1. 自2016年7月1日申报期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三)明确报送方式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进行电子申报或到
窗口进行纸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