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强、刘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9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马静
【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马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强;刘畅
【当事人】罗强刘畅
【当事人-个人】罗强刘畅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海斌
【代理律所】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强
【被告】刘畅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证据原因,特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罗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8元,由罗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罗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畅个人资料男【更新时间】2021-11-02 02:47:26
罗强、刘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民终9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强因与被上诉人刘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证据原因,特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罗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8元,由罗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罗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温永国
审判员 段子勇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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